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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引起的第一个大事件,就是华为“辞职门”事件。华为万名员工全部被“解聘”,然后重新与企业“签订”协议。这被解读为规避新劳动法的规定。笔者与多位企业老板交谈,无不对新劳动法嗤之以鼻。他们的理解是新劳动法不让自由解聘员工,又必须在解聘时做出过多补偿。有人认为新劳动法会令中国倒退20年。
原来,新劳动法中有这些条文:如: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裁减人员。又如: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有很多企业习惯于将试用期定为半年到一年时间,而新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在一到六个月之间,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总的来说,如果严格按新劳动法办,那么企业的劳动力支出就必然大大增加。这对工厂,尤其是劳动密集型工厂,十分不利。许多企业之所以得以生存,就在于劳动者相对的低工资。一位老板认为,如果工人工资支出过高,企业承担过大,企业就只能选择停业。对有钱人而言,除了让他们在某一个行业减少的收入外,并不对他们构成什么影响。一些老板可以选择去做贸易,因为贸易需要僱用的人员较少,而且主要通过资本运作来实现。一些老板认为,他们之所以坚持办工厂,是想多为一些人提供就业机会。如果政论不欢迎,大不了不办这些企业而已。倒是很多无一技之长的普通工人,将来很难找到生计。
尽管珠三角地区出现一些用工紧张的现象,但中国的目前仍然处于劳动力资源过剩的时期。在广大农村地区,仍然有很多隐形富余劳动力存在。如果很多劳动密集型企业选择关停,那么,确实会有很多人失业的状况出现。
而从新劳动法方面来看,总的倾向是在向西方发达国家看齐。只有让劳动者得到更多的保障,那些血汗工厂才能大大减少。但是,一部法律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是很难的。当法律偏向于企业主的时候,劳动者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当法律偏向于劳动者,企业主不愿意开办企业,让劳动者无法就业,劳动者连立锥之地也失去了。从正反两极端来看,最后都让弱势阶层生存困难,这也是劳动法最大的困难。
或许正因为如此,很多普通劳动者对新劳动法的关心非常有限。除了媒体、学者在争吵不休外,大量劳动者对此漠不关心,好像这部表面上对他们“有利”(未必真有利)的新劳动法,与他们无关似的。
实际上,从中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我们不患无法律条文,而患无认真执行法律条文的环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随意执法的现象一直存在,而且积重难返。新劳动法最终的惟一受益者,可能不是劳动者,而是劳动部门。因为法条比过去严厉了,他们可以挥舞的大棒也就更得劲了。如果企业主会做事,那么,睁一眼闭一眼;企业主不知道孝敬,对不起,新劳动法搬出来,可以罚得很可怕。以前可以处罚的企业少一些,按新法可以处罚的企业多了很多,作为乐于从权力寻租获益的一种政府机关,当然晚上睡着了也得笑开了花。权力大了,当然好。好得不得了。
还有一种现象必然产生。如果严格执行新劳动法,影响到某地域经济发展的话,当地政府就会要求劳动部门不去执行新法。这样,新劳动法虽然吹皱了一池春水,最后还是原来的样子。纸老虎,吓一阵人,然后谁也不把它当回事。
从一部新劳动法,可以看出中国的所谓国情是什么东东。制定新劳动法的人,只知道坐在办公室自说自话。最后的结果,也只能让中国的法律又一次被愚弄。君不见有了最低工资标准后,很多企业正习惯于按最低工资标准来定工资吗?原来想通过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工人,结果却弄成一些企业努力降低工资来适应最低工资标准。
中国的这种现象完全是乱相。根本原因是中小企业由于受到种种限制得不到发展。这样,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的就业机会不多。中小企业是一国经济的活力之源,也是就业之源。多一个中小企业主,也意味着市场上少了一个劳动竞争者,而多创造了一些就业机会。但是,中小企业生存困难,劳动者就没有太多选择机会,那么,一部劳动法怎么弄都对他们没有意义。相反,越是折腾,对劳动者反而越不利。
中国的经济问题,需要在整体上重新设计,尤其要反垄断。但现如今,类似新劳动法,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昏招。中国潜在危机,正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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