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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博客中国 2007-05-28 12:34:56 发表于: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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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诗仙太白集团的204名职工日前为讨薪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却收到了一张34万余元的仲裁收费通知单。204名职工因无力交纳高额的仲裁费,依法向万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减、免、缓申请,但遭到拒绝。


“维权高收费”一时成了当地街谈巷议的热门话题。(《新华网》1月22日)


尽管佘祥国等204名职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的金额是3000余万元,收取34万余元的仲裁收费,只是“标的额的1%”,但是,这34万余元对于这些“每月能拿到手上的工资平均才五六百元”的职工来讲,无疑是天价,而且是要他们还未得到一分工钱的情形下预交,这更是给他们的维权设置了一道高不可攀的门槛。


这样的仲裁显然是一种牟利的仲裁,而不是为劳动者维权的仲裁。就目前仲裁与诉讼比较而言,诉讼费已经降至很低,而且诉讼费也只需在起诉时预交一半,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可以减交、缓交、免交。但是,在本次仲裁争议的受理机关那里,“申请仲裁时要全部交清”,并且是“有低保证”才能“减、免、缓”交,更为重要的是,当佘祥国想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时,仲裁机构也不愿意出具———这不明摆着就是要钱吗?


仲裁成为牟利的工具,可能并不是主要目的,千方百计提高维权门槛,阻止有关劳动者进行维权,才是某些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的主要目的。如今,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尽量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以增加地区“吸引力”,其中就包括工人工资。因此,当发生劳资纠纷时,政府有意无意站在了企业一边,提高了工人维权的成本。34万余元的仲裁费,依据的是《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劳动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按照标的额的1%预收处理费,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但是,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与直接处理案件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旅差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


由此可见,“按照标的额的1%预收处理费”违背了国家的相关规定,变相提高了劳动者维权的成本,从而提高了劳动者维权的门槛。


如今,劳动者的维权门槛高,不仅体现在一些地方政府“蚕食”国家政策,通过提高仲裁费来阻止劳动者进行维权方面。更重要的是,由于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劳动者维权首先要经过仲裁程序才能提起诉讼。有些地方的劳动仲裁机关就通过各种方法,对劳动者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但又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更有甚者受理后久拖不决,使得劳动者无法提起诉讼。这更是一道无形的门槛,使得劳动者告状无门。


即将于今年5月生效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我们希望重庆这一案例,能根据这一原则,根据维权工人的实际情况,对他们的仲裁费实行“减、免、缓”交,使得他们能顺利维权;我也希望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后,地方政府能及时废除不合理的相关行政法规,实现与法律的接轨。更为重要的是,地方政府要转变观念,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从保障民生的角度出发,不但要拆除仲裁费的有形门槛,更要拆除各种地方保护主义的无形门槛,使得每一个劳动者都能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寻求救济,接近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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