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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博客中国 2007-05-28 12:34:56 发表于: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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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就在你身边

——解读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由国务院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施行。在一些人看来,著作权保护只是作家、科学家、名人的事,和普通老百姓没什么关系。实际上,《条例》中涉及到职务作品、打击盗版,作者按时获得报酬等多个方面,和普通市民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联,著作权保护就在你身边。

关注:走出四个认识误区

对于教案,网络作品中的著作权问题,上海版权保护协会秘书长任彦针对市民中普遍存在的认识误区作出了解答:

误区一:教案没有著作权

评析:教师为完成教案要对课本进行钻研,花费了大量的精力,而且教案具备作品的两个特征:(1)独创性;(2)能够固定在有形物上,因而教案也有著作权。

关于教案有没有著作权的问题,发生在上海市黄浦区的一个案件结果作出了回答:

小学语文教师姚某在一本书中发现了自己的教案,署的却是另一位教师的姓名,他马上把这位教师和出版社告上法庭,认为自己的署名权受到侵害。案件审理中,原被告主动调解,姚某争取到了教案的署名权和被告的经济赔偿800元。

误区二:网络作品没有着作权

评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作者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误区三:演出作品没有著作权

评析: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需要经著作权人许可,并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前段时间,某日本歌舞团在沪演出,其中要使用“粱祝”的一段乐曲作为背景音乐,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上海办事处与主办单位交涉后,使用者同意每演出一场支付曲作者1000元。

误区四:转载作品要有授权

评析:某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它报刊可以在不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进行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这是一种“法定许可”。

不过应当注意的是,进行转载的报刊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解读:《著作权法法实施条例》更具可操作性

支付稿酬不能超过2个月

《条例》强调,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产生,如以法定许可方式使用他人作品,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条例还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侵害著作权处罚有标准

对于侵害著作权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有了明确标准:发生《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条规定,在于加强行政执法的可操作性。

职务作品界定有新说法

按照《著作权法》及《条例》,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而“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其中单位“工作任务”一词是实践中区分职务与非职务作品的关键,其准确的界定将避免有人动辄就把作品说成职务作品。

著作权保护“中外平等”

《条例》规定,对于任何一个属于世贸组织成员的著作权人,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将受到同等待遇。这是我国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所作的承诺而做出的修改。新条例还加大了对于境外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等涉外著作权的保护力度。

使用不经许可作品,需坚持“两不”

按照《条例》,使用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需坚持“两不”标准:一、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二、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杂技、建筑、模型也有著作权

《条例》对去年修订《著作权法》中新增的保护课题杂技、建筑、模型作品的具体含义做了进一步解释。根据条例,对这些作品的保护主要是指其中艺术创作的部分。

提醒:哪些情况可不经许可免费使用他人作品

《著作权法》规定,以下12种情形可以不经许可免费使用他人作品,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法律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等媒体已经发表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监摹、绘画、摄影;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提醒:著作权要靠自己来维护

发现别人剽窃自己的作品,或在没被告知的情况下,自己的作品被随意复制、发行、表演,这时该怎么办?任彦秘书长指出:“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是一种私权,它与靠政府强制力未保护的公权不同,要靠著作权人自己来维护。”

对于如何维护著作权,任秘书长认为,著作权人首先应向侵权人提出交涉(或委托律师提出),至于解决途径,一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还有一条途径就是对侵权人提起诉讼,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有关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即著作权人在获知作品被侵权后两年内不提出诉讼,法院则不予支持。

动态:《条例》在业内引起反响

《条例》的颁布实施已引起一定的反响。笔者从一些出版社获悉,他们正准备邀请有关专家来授课,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调整内部政策。某出版社一位负责人告诉笔者,《条例》实施以后,出版社拖欠作者稿费的情况将有所改变。

《条例》明确规定,应当自使用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从前,出版社对一些大牌作者付酬很痛快,而对一般作者总是很懈怠。有法可依,将使著作权人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此外,这位负责人还表达了他的愿望,就是有关执法部门一定要严格执行《著作权法》及《条例》,严厉打击各种盗版行为,切实维护著作权。(姚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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