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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博客中国 2007-05-28 12:34:56 发表于: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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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宁陕县广货街镇民政干部谌太林为迎接上级检查,雇人将一名重病乞丐拉到邻县柞水县遗弃。商洛市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该干部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月2日《新京报》)


从制度上讲,我们国家已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但是,限于县乡级财力,在许多地方这一救助制度仍只停留在纸面上。因此,将乞丐“扔”到别的地方去,是各个地方对付检查的“潜规则”,尽管谌太林被判刑可能会让他们更加谨慎一些,但这一“潜规则”并没有因为谌太林被判刑而终结。


弱势群体的谋生方式往往与脏、乱联系在一起,都可能影响城市的观瞻,影响官员的政绩。不过既然政府无法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就应当尊重他们自己的选择,为他们划出一块生存的地盘,当然为了维护城市的秩序,可以进行有序管理。但是在现实中,多少城市管理者能如此宽容呢?


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政府纷纷推行各种政策,为国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限于财力,我们不能奢望国家能完全保障每个公民享有“免于匮乏的自由”,但是,“尊重与保障人权”同样写入了中国的宪法。尊重人权,首先就是要尊重人有基本的生存权利。所以,我们至少希望官员能尊重每个公民自己用不违法的方式生存的权利。如果你不能保障乞丐的生活,至少你得让乞丐自由行乞;你不能让下岗工人都衣食无忧,至少让他们有一块地方摆摊,自己保障自己的生活,仅此而已。


换句话说,我们希望政府能用积极的手段来保障公民的基本吃喝、住房、教育、医疗保障,如果政府无法完全做到这些,至少应当消极地不阻止公民自己用各种方式去谋生,不能出于“美观”、“整洁”的要求而“嫌贫”,而剥夺穷人的生存权利。保障公民生存权利,需要政府的积极有所作为,也需要政府的消极有所不为,某种意义上后者甚至更为重要。“宁陕扔乞丐”事件的恶劣性不仅在于一个政府官员放弃职责进行救助,更重要在于让乞丐失去了自救与他救的机会。


只有尊重和保障每个人的生存权,只有政府官员摒弃“仇穷”观念,不仅积极让每个人享有“免于匮乏的自由”,而且保障每个公民拥有自救的权利,我们才可能避免扔乞丐的惨剧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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