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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有很多灰色地带,界定太模糊。如果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在互联网上提供任何视听服务都必须是国有或国营控股,那这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其次,视频实际有两大功能,一是个人之间的通讯工具,比如频电话,视频聊天,如同电话。作为通讯工具,在定义上不是广播,不应该归广电局管。那么依托互联网的视频电话为什么只有国营或国有控股的公司才能做呢?这不合科技进步。二是网络电视的功能,这个就归广电局管,可在规定中却没有清楚界定。
所以,我认为其中至少有一条需要加上,互联网公司提供通讯功的视频能不受此规定管理。
如果按照当前含糊的定义,实际上没法做,就连随便转播一个电视的片花都不可以,这里牵涉了牌照的问题,就如同,转载新闻必须有新闻牌照。而现实情况是,发执照转载视频节目这样的事情对于民营公司来说,可能性几乎为零,更别提制作了,这比文字管理要更严格。这样,科技进步带来的通讯便利就会变成国有垄断。而实践证明,一般国有垄断做不好这个服务。
对于“《规定》是把互联网视听网站纳入监管体系”的说法,这个解释非常牵强,这是互联网进入中国以来明显收紧的一个政策,并且仓促、不清楚。虽说作为网络电视那部分可以管理,也应该管理,因为现在有太多盗版的东西在网上也没有人管,但肯定不能把作为通讯工具的视频给限制了。
现在这个规定有待进一步解释、澄清,让大家能够判断。底线是作为通讯工具的网络视频是应该允许所有互联网增值服务公司操作的。因为这本来就是互联网服务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广电无关,信产部直接管理就行了。作为internetTV性质的,广电局是可以管理的,但是为什么要用国营非国营这样的区分呢,没有道理。应该找到更好的管理办法,一视同仁,谁犯规,不管是否国营都处理。
而且,只要把电视的技术传输部分合并到信产部,那三网自然就融合了,大家就不用重复建设,一根光缆什么都传了。这个问题不大,但是作为内容那部分是另外一个体系,和三网融合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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