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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导拆迁必须远离商业拆迁
文/王小韦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透露,随着《城市拆迁条例》的拟定,目前开发商主导拆迁过程的旧模式将变更为政府主导模式。以往,政府决定开发后往往交由开发商实施具体拆迁行为,并由其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标准,政府作为仲裁者。开发商的效率可能高一些,但部分开发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往往会做出一些不恰当的行为,甚至是野蛮拆迁,严重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京华时报
看到这个新闻,笔者失望之极,如果拆迁过程真得变成政府主导的话,不仅不会规范拆迁和化解拆迁中的矛盾,反而将政府推到拆迁纠纷的风头浪尖,势必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首先,从理论上讲政府可以进行公益拆迁但必须远离商业拆迁。征收拆迁公民房屋有些是为了公共利益,有些则是纯粹的商业开发。商业拆迁属于民间物权交易领域,开发商和房屋产权人对物权的相互交易行为,是典型的市场行为。开发商和产权人应根据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在自由、平等、公正的原则下谈判、讨价还价,政府只对开发和拆迁方的资格、指标等进行程序上的审批,不能介入任何实体。如果政府利用公权力直接介入,就是干扰市场经济中物权的自由交易,势必影响市场公平。因此,对于商业的土地征收与拆迁行为,政府的作用不是直接介入干预其中,而是做好服务,以保证开发商和房屋产权人交易的自由平等公正。而对于公益拆迁,因为本身征收土地和拆迁房屋都是出于公共利益,政府作为执行公共利益的机构,主导拆迁显然是理所应当。
其次,在现实生活中,政府主导拆迁并不比开发商拆得更好。固然,开发商主导拆迁也曾引发不少社会矛盾,譬如有些开发商野蛮拆迁、强制拆迁,甚至半夜拆迁却死不认账等等,但对于开发商的这类拆迁行为,公民可以诉诸公权力、法院和媒体等的救济渠道予以解决(如果法院和公权力能够完全保持中立的话)。而如果一旦商业拆迁由政府主导,政府公权力就彻底沦为开发商的打手和工具,成为开发商野蛮拆迁的帮凶。政府主导之下,公检法和当地媒体齐出动,还哪有钉子户存在的空间?即使司法机关和媒体不参与其中,政府主导拆迁引发的拆迁纠纷,必然是受害者与政府之间的纠纷,面对庞大的公权力,拆迁受害者维权之路将是“路漫漫其修远兮”。当下很多地方政府更是乐于介入商业领域拆迁,原因就在于政府把招商引资作为政绩看待,没有廉价土地提供给商人,不给商人扫平土地上的房屋,商业开发也就无从谈起。在政绩的驱动下,政府公权力介入商业拆迁领域引发社会矛盾的例子屡屡发生,原有湖南嘉禾政府拆迁案,近有辽宁西丰赵俊萍案……显然,政府主导拆迁并不回比开发商拆的更好,更和谐,反而可能危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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