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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的目的都是相同的,它和社会形态、政党产生的原因无关
“政党”或者“党”这个词在人类历史上是否会必然产生我们大概无法说清,但产生政党的原因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出现应该是必然的,因为那些拥有财产和没有财产的人总在社会中形成截然不同的利益。马克斯.韦伯认为:“党派应该叫做建立在(形式上)自由招募党员基础之上的社会化,其目的是通过这种办法,在一个团体内部给它们的领导人以及积极的参加者谋求(实现事务的机会,或达到个人受惠,或者二者兼而有之的思想的或物质的)机会。”[1]熊彼得认为:“政党和制定政策的政治家是因选民群众除一窝蜂而外不能有所作为这一事实而应运而产生的”[2]。他们的论述完整的描述了政党的产生及其目的。
中国研究政党的学者们把政党产生的模式分为原生型模式和次生型模式。“原生型模式即政党的产生是本国内部条件造成的结果……。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人们具有强烈的参政意识,为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参与政治,然后政党应运而生。政党的原生型模式,以西欧、北美国家的政党最为典型,这些国家的政党大多在体制内产生,先有国家而后有政党。这样的政党一般是议会民主型政党,其任务是争取选票,而政党之间的关系通常是和平合法的竞争性关系。所谓政党的次生型模式,即政党的产生是由于受到外界政治因素的刺激,是由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侵略引起的社会变化的结果,被侵略国家的一些先进知识分子仿效西方国家政党方式而组织的。次生型政党是在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国家的体制外产生的,依赖于政党领导这些国家的民族民主革命,推翻旧政权,建立一个新的国家政权,先有政党而后有国家。一般说来,这样的政党是革命性政党,甚至是掌握武装的政党,因社会基础和组织程度的不同又有资产阶级革命政党和无产阶级革命政党的区别。”[3]
按照次生型政党的理论,中国共产党的产生过程,决定了它属于次生型政党。然而,在上述次生型政党理论中,有三个问题长期以来未被明确和存在误区:一是“推翻旧政权,建立新政权”的含义。当一个政党产生于体制外,并用武装暴力推翻原有政权时,这个被推翻的是“政权模式”还是掌握“政权的人”?如果推翻的是“旧的政权模式”,那么建立一个“新政权”,就是建立一个新政权模式。如果“推翻”的仅仅是掌握政权的人,而政权模式没有改变,那这样的政权更替,只是“人”的变更而已。中国至秦朝以来每一次通过暴力的“改朝换代”,推翻的都只是掌握政权的人。二是,即使体制外产生的政党推翻的不仅是掌握政权的人还包括“旧政权模式”,那也无法推翻一个旧“国家”建立一个新的国家,因为新国家的产生必须符合国际法上的要件。“先有政党而后有国家”不是历史的更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认识。三是,将体制外产生的、用暴力推翻旧政权的政党,定义为“无产阶级革命”政党,是在为一党执政的国家里,想推翻执政党的人提供藉口。因为在一个经济上开放、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作为有产者和无产者的“人”之间是动态的,如果国家权力缺乏制衡,还会导致腐败以及财富分配的不公平,这会加大贫富差距,并不断产生新的无产者,在一党执政的情况下,新产生的无产者和反对执政党腐败的各类人士,就可以依据“无产阶级革命”政党的理论建立体制外的政党,去推翻执政党。
通过对次生型政党理论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对政党的产生和目的我们必须有一个正确认识,即体制外产生政党(包括中国共产党)这一现象,是特殊历史时期的特殊产物,不是人类社会政党产生的常态,否则,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将会不断的饱受因政党用暴力获取政权而带来内战的痛苦。作为政党即使其社会基础和组织程度的不同,但组成政党的目的如马克斯.韦伯所描述的那样,都是相同的,因此,不存在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政党之分。而原生型政党才是政党产生的常态。
执政党和国家管理权的关系以及二权制衡机制的对象
“没有任何一部宪法和(至少在德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承认政党的存在,虽然它们今天恰恰是受官僚体制统治的被统治者即“国家公民”的整个政治意愿在很大程度上最重要的体现者”。[4]马克斯.韦伯的话深刻的揭示了政党执政的本质。政党“执政”就是掌握国家权力(管理权)。在一个“一党执政”的国家中,人们会不知不觉的就将执政党和“政府”混为一体,而且极大的忽视和混淆这样一个状况:一个政党成为执政党后,进入国家官僚体系掌握国家管理权的是个人而非政党本身,只是这个个体代表了执政党。因此,当在国家官僚体系中握有管理权的党员因为国家缺乏对其手中的权力进行制衡而腐败、滥用权力时,腐败的是这个个体,但现实中,人们几乎无例外的将其认定为执政党的腐败。
如果这个问题不澄清,本文前面阐述的分权制衡原理中的“分权”,就特别容易被认为是分执政党的“权”,并成为实行多党执政的依据。
至此,我们将“二权制衡”原理用在国家管理权上时,可以做这样一个最基础的理解:就是把个人掌握的国家管理权分为“立法和行政”二权,并将其中的“立法权”交给和国家管理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即被管理者行使,这样掌握行政管理权的个人只能在被管理者即立法者为其划定的权力范围内行使权力,并受被管理者(立法者)监督。
多党执政对国家权力不产生制衡效果以及一党执政的缺陷
如本文前面所说,政党的出现只有300多年的历史,而国家管理权是伴随国家的产生而生产的,对国家权力的约束依靠的是“二权制衡”而不是“多党轮流执政”。
一个国家无论其有几个政党,执政的只能是一个。而政党在执政后,其实质是“在现代国家里……,基本上是官职荫护的组织。或者,首先是世界观政党,因此它们想服务贯彻有实质内容的、政治的理想。”[5]而政党之间的竞争,其“目标仅仅是通过选举,把它们的领袖送到领导的职位上,以便让他随后把国家的职业分给他的追随者”。[6]马克斯.韦伯一语道破了政党之间执政竞争的真相。
多党制可以制约国家权力是人们认识上的一个误区,是由一个假象导致的。这个假象就是“轮流执政”的竞选。当有一些人参与分蛋糕,而他们组成了二个政党时,那个切蛋糕的人,就会由二个政党通过竞选产生,如果只有“竞选”,没有“切蛋糕的人最后一个拿”的规则,那个切蛋糕的人滥用权力和腐败是无疑的。
尽管多党制不能起到制衡国家权力的作用,但它另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即在野党对执政党的监督。这种监督虽然是外在的,但却是全面的、细致的和快捷的,因为只有尽可能找出执政党的问题,在野党才有可能在下次竞选中打败对手。这样的监督间接的制约了执政党滥用国家权力,而这个作用是一党执政所没有的,也是一党执政和多党执政相比,存在的唯一的缺陷,但这个缺陷不是致命,是可以弥补的,方法在下一个部分阐述。
[1]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7年12月第1版第316页
[2] 熊彼得:《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54页
[3] 《新视野》:《论中国政党制度模式及历史探索》,http://www.qianlong.com
[4]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7年12月第1版第759页
[5]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商务印书馆,1997年12月第1版第760~761页
[6]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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