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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执政国家建立二权制衡机制是一项伟大的历史任务
(一)二权制衡不等于三权分立,更不等于多党制,社会主义国家、一党执政国家更要实行二权制衡
时至21世纪,一个国家实行一党制还是多党制,基本上是历史的原因造成的。韦伯认为一个现代国家的管理权“如果缺乏制约,那些并不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的野心勃勃的官员或强大的私人利益集团,就会从公共组织中优先得到好处。”[1]因此,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是所有现代国家面临的问题。而一党制的国家其国家权力在行使过程中,比多党制的国家会更多腐败、不公正,更多对人的权利的侵犯,是一个基本事实。尽管产生问题的原因如前所说并不是“一党执政”造成的,但因为执政党始终没有能改变腐败、不公正、贫富差距、侵犯基本权利等现状,所以,人们就理所当然的认为是“一党执政”的弊端。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是执政党没有将代表党掌握国家管理权的人手中的权力分开并加以制衡。从已有的事实看,致使执政党不对国家权力实行“二权制衡”的,是受“三权分立是政治制度”这一学说的影响,如前所说,它误导人们当然的认为,分权就是分执政党的权,即要实行多党轮流执政的政治制度。
当我们认识到“二权制衡”仅仅是一种制衡权力的程序方法,是对掌握国家权力的个人行为的制衡,和一党执政,还是多党执政无关时,一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就更应该使用“二权制衡”的方法。这就如同“市场经济”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同样可用的理由一样。
(二)、二权制衡的科学机理并不是“三权分立”,而是“二权制衡”的复合运用。首先是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相互制衡,其次是在司法权、立法权的内部进行“二权制衡”。
一党执政的国家在使用“二权制衡”这一程序规则时,可以按下列步骤进行,这是从现行的没有权力制衡的体制平稳过渡到实行二权制衡制度的最佳方法。
第一、在现行立法权和行政权结构不变的情况下,先将“二权制衡”的方法运用在司法权上,即用“二权制衡”的方法对现行审判制度中的审判权进行改革。理由本文的第一部分已经阐述,即司法权的作用是裁判,而裁判权对任何人而言,只需要它公正,它和国家管理权没有直接的关系。一个社会若能为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占社会总人口80%的百姓提供一个公正的裁判,这个社会和谐与稳定是必然的。目前最高法院对司法审判权的改革是在没有采取“二权制衡”的情况下,给了法官更大的审判独立权。由于对法官的审判权没有制衡,我们看到的现象就是司法系统规模更大、级别更高范围的腐败。司法系统改革的步骤应当是从基层开始,先做试点。这不仅为整个司法体制的改革提供经验,也是为以后其他二权的改革提供经验。具体做法,我在《我国法院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的目标和途径》(刊登在2007年4月的《改革内参》上)一文中已有详细说明。
第二,将“二权制衡”用在立法权上。
全世界的民主国家几乎无例外的用设立“两院”的方法,对立法权进行制衡。立法权可分为提案权和表决权二权,“两院”的人员都是各地区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民众的利益。当把提案权交给一院,表决权交给另一院时,制衡就产生了。这一方法,是从古希腊至今,人类智慧的结晶。在我国,政协和人大就可作为两院,而进一步的改革,就是将现有的法案的提案、表决规则等的程序加以修改即可。立法权的改革更多的是技术问题。(具体方法和步骤将另文阐述)
第三、对行政权的制衡。
马克斯.韦伯说,现代生活的复杂性和绝对规模,使得集中的政治控制和决策成为必然。从现代国家的实践来看,“政治控制和决策”的集中,主要体现在行政权上。美国第二任总统亚当斯是一个现实主义者,他认为新生共和国的生存必须靠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这个政府必须有足够的权力来管理国家,保卫国家。为此,权力必须稳定的掌握在一小群人手里。
亚当斯的认识时至今日依然有其合理性,国家的行政权在行使时更需要的是强大、有力和集中。因此,如果要对行政权实行上述的“二权制衡”,其结果必然是和行政权行使的需求相反,而且还会导致行政权行使的低效率。中国学者中,不认同“三权分立”的学者,其中一个理由,就是认为“三权分立”的低效率:“作为一种政治制度,三权分立的严重弊病在于,它使相当一部分权力在相互牵制中抵消,常常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以致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2]这些学者们的问题是把行政权行使的低效率归于“三权分立”。
行政权行使的特点决定了不能对它的行为过程再进行分解,但“制衡”是必须的。对行政权行使的制衡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权和立法权分开后,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衡,即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在立法权规定的范围之内;二是中央将一部分权力分给地方,地方行政权和中央行政权之间的相互制约。(关于行政权行使的问题,将另文阐述)
(三)、对一党执政缺陷的弥补就是将二权制衡运用到执政党内部建设中。
本文中的“一党执政”不是指一个国家中,只有一个党派,且由这个政党执政,是指虽有多个党派,但执政党不是由多个党派通过竞选产生的。
一党执政的政党,由于没有参与执政竞争的在野党存在,其党内民主通常会演变成党内派别的争斗,即权力斗争。由于没有参与执政竞争的在野党,想获得“国家职业”的人,最可能的途径就是加入该执政党,并“追随”该党的领袖,而该党领袖的潜在的“接班人”就自然成为想在将来获得国家权力的人追随的对象,当潜在的“接班人”是一个以上,且不明确时,这些潜在的“接班人”之间就会使用一切手段进行争斗,因为只有击败对方,自己才会成为领袖。为了维护执政党的“声誉”,党内的这种斗争从来都是不公开的,它被学者们称为“潜规则”由于其他党派是不可能成为执政党的,所以它们对执政党的监督天然的就缺乏“动力”。
将“二权制衡”的方法运用到执政党内部建设中,就能克服党内权力斗争的问题,同时也是对执政党的监督。执政党内部的权力就是产生党内领袖的权力,由于党内的领袖是当然的国家权力的掌握者,所以,党内的权力斗争,直接的就是获取国家权力的斗争。对执政党的权力进行二权制衡,就是把获取党内领袖的权力和获取国家权力的行为分开,即把党内领袖获得国家权力的决定权交给利益相关者,就是“两院”,他们是选民的代表。具体而言,就是由两院中的一院,先从党内的核心领导层中提出担任国家最高领导人的候选人,再由另一院投票差额通过。这一做法的结果就会对执政党党内的权力产生制衡,党内的权力斗争就会从不公开到公开,而公开的“斗争”就是真正的党内民主。
上面二权制衡的改革步骤,只是一个框架,进一步的技术问题需要仔细的推敲。
有人也许会提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一党执政的国家中,通过对国家权力实行二权制衡的程序规则,来防止权力的腐败和滥用,但是,一党执政的国家如何实行现代政治民主呢?要说明的是,实行“二权制衡”规则的过程,就是推进民主的过程,这个问题的详细论证我将另文阐述,题目是《一党执政和现代政治民主》
西方民主国家的学者几乎无一例外的认为,在一党执政的国家中,是不可能实行现代政治民主的,只有多党制国家才可能成为民主国家。而社会主义和一党执政国家的学者们在这个问题上始终存在这不同的认识。通过本文对“三权分立”、“多党制,一党制”、“二权制衡”等基本问题的分析和论证,人们能认识到在一党执政的国家实行现代政治民主是完全可行的。这应该是21世纪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一项伟大的历史任务。我们的党,如果能带领全体党员和人民用5到10年的时间完成这一伟大的历史任务,那么中国今天不断出现的各种严重的社会问题、经济问题都会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贫富差距会不断缩小,中国共产党的建立一个和谐、稳定社会的政治理想也必然会实现,中国的经济会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真正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
19世纪,英国因其先进的政治制度而成为世界强国;20世纪,美国因其先进的政治制度成为世界强国至今;我坚信,中国在中国共产党执政下通过建立“二权制衡”的政治制度,定将成为21世纪的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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