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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中华文化标志城的民间共识和法律前提
文/王小韦
针对108个政协委员签名反对在山东济宁建设“中华文化标志城”,全国人大代表、济宁市市长张振川表示,允许有争论,但是标志城肯定要建。(新京报
笔者不清楚,济宁市长为什么在全国108个政协委员签名反对的情况下还有如此底气,对建设标志城言之凿凿。难道是因为有69位理工科的院士联名支持建设文化标志城?或者是有相关领导人的批示?显然,这些不足以构成必须建设中华文化标志城的必要充分理由。
中华文化标志城不是不可以建设,但要建设中华文化标志城必须具备合法性。建设文化标志城固然有文化造假、文化浮夸之嫌,也对“国库”造成严重浪费,但这些问题并不是中华文化标识城的真问题。在笔者看来,中华文化标志城的真问题是:在文化层面上没有取得民间共识;在政治法律层面上没有纳税人的合法授权。如果文化标志城没有民间共识,它就无从代表中华文化,如果没有全国人大的批准,它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合法性。
首先,建设中华文化标志城必须取得民间共识。根据全国政协委员孙淑义的提案,中华文化标志城具有法定性、惟一性和权威性,代表国家水平,是代表中国民族精神的,是中华五千年的文化标志。既然要把这个标志城建成代表中华文化的标志,孔孟恐怕承载不了。
众所周知,中国五千年来的文化从来就不是孔孟一家的文化,尽管自汉武帝以降两千多年以来,儒家文化一直处于意识形态的官方垄断地位,但是佛家、道家、法家、墨家等各种学派也对中国文化影响深远,佛家在南北朝时代其风头远远超过儒家。而且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单单以上的这些儒道佛等也并不能完全代表中华文化。只有孔孟的文化标识城怎么有资格谈得上代表中华文化,更不用说权威性了。
从现实角度讲,108个政协委员签名反对和网上反对标志城的网民也已充分说明了中华文化标志城没有民间共识,全国人大代表济宁市市长张振川也承认对于中华文化标志城现在有争论。那么中华文化标志城作为代表中华文化和民族精神的合法性就无从谈起,建设这个城池,只能叫孔孟文化城,不能叫中华文化城。
其次,建设中华文化标志城必须取得全国人大授权批准。中华文化标志城初步规划耗资300亿,如此之大的工程仅次于当年三峡的900亿初期投资。耗资如此之多的纳税人血汗钱,显然必须经过纳税人的同意方才可以建设。而且中国文化标志城作为国家民族文化象征,就要有国家水准的样子,按照所谓的国际惯例和一般常识,以国家名义建设的项目,必须由全国人大批准,由国务院实施,否则是不能称为‘国家级’或代表国家的。
因此,作为投资数百亿、代表国家文化的标志城项目必须通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的授权批准。就连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教授、“中华文化标志城”战略规划设计首席专家葛剑雄在接受采访时也坦承:“标志城”的建设和运行都必须得到全国人大的批准或授权,列入政府财政预算。连“标志城”建成后用什么名称,也得由全国人大批准。要是中央不批准那绝对不能搞。
总之,中华文化标志城的建设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才能建设,即文化层面的民间共识和法律层面的合法授权批准。如果没有满足这两项条件,私自建设的中华文化标志城就是最大的违法违章建筑,笔者强烈呼吁由城管部门予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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