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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博客中国 2007-05-28 12:34:56 发表于: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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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2月,一份立法招标公告出现在山西省太原市人大网站及当地媒体上,内容是起草《太原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建议稿)》。截至目前,已经有七八家投标单位报名参加。太原市人大称,此举旨在实践立法改革,是一种创新立法方式的探索。(见3月23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这种将法规的起草交给第三方的做法,可以称之为“委托立法”。委托立法不是太原的创新,事实上,许多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都尝试着将相关的法规、规章交由中立的机构进行起草,但太原市的做法还是有不少亮点:其一,太原市采取了招标而不是指定某一家起草的方式,让更多的单位参与进来;其二,太原人大从处于中立方的投标单位中选取两家起草两份方案,而同时,太原文化广播电视局也起草一份方案,最后由市人大进行汇总,合成一份草案,并提交审议。同时,为了避免在起草过程中,中标单位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市人大也对文化广播电视局提出了要求:尽量满足中标单位提出的全面了解太原市文化产业现状的要求。我认为,太原市立法招标的方式,是一种立法民主与立法文明的进步,值得推广。


  首先,采取立法招标的方式进行法规草案的起草,有利于法规内容的科学性,因为可以吸纳更多的优秀人才参与到法规起草的竞争之中,让最优秀的人脱颖而出,获得草案的起草权,从而最大限度让法规的内容更科学、更全面、更能切合实际。


  其次,采取立法招标的方式进行法规的起草,更有利于避免“部门利益”,让法规的起草更加中立,更能体现多方的利益诉求。以往,人大的立法往往交由相关的政府部门进行,这就难免造成政府部门在法规中夹塞“私货”,“部门利益法制化”,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中立方来起草法规就可能加以避免。尤其令人瞩目的是,太原人大也没完全在法规起草中排斥相关政府部门,而是由两个中立的第三方起草各一份,政府部门也起草一份,最后将这三份合而为一,有利于各方利益的平衡。


  最后,采取立法招标的方式进行法规的起草,进一步体现了立法的民主。立法民主是立法的灵魂,而立法民主的形式表现为多种多样,有立法听证、法律审议、表决通过等等,法规的起草多方参与也是立法民主的一个重要环节,《立法法》规定要“保障公民多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立法招标,让更多的人来参与法规的起草,能集思广益,能体现更多民众的诉求,让法规充分体现民主意志。


  因此,我赞同太原市人大立法招标,希望他们在实践中能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推陈出新,带动我国立法民主与文明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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