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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博客中国 2007-05-28 12:34:56 发表于: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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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中,我们是公民,要时刻牢记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权利的实现是我们过正常的、文明生活的保障。


这里说的“权利”是指公民权利;“权力”则指政府及一切能够控制或影响公民个人的权力,也就是公共权力。十七大之所以强调表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项公民的合法权利,就是要“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力避有些社会管理者践踏公民权利。


传统文化中缺少权利意识


自古以来,传统文化中就缺少权利意识,历朝历代都有法律,但哪朝哪代的法律中也没有写入人们应该享有的权利。古代的法律义务本位的,所载都是人们所应付出、所应遵守的条款,至于这些付出和遵守会给人们带来什么?没有人追究和思考。在现代人看来,那时的人们只是凑合活着,苟全性命而已;古代“罗马法”中规定具有人格(“罗马法”上人格是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构成的)的自然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和须尽一定的义务。义务和权利是相对应的。“享有权利”这个破天荒的意识是随着欧风东渐、西学传入才为大家所知的。一百多年来,在“享有权利”问题上中国人几经反复逐渐为更多的人认识。


由西方引进的“权利”(right)这一概念如何翻译。吴思认为译成“权分”比较接近原义,目前还有争议。我理解所谓“权利”也就是文明社会里人们应该享有的那份东西,它包括权势和利益。


“权利”可分两部分:一是与生俱来的,如生存权、发展权等,这是“天理”,是生为人所必有的;二则是组成社会时人们约定的产物,如民主社会里的种种公民权利,我称之为“人理”。前面所说古人没有权利意识,并非说古代的统治者连“天理”也不承认。古人云“天之大德曰生”,不仅认同人的生命权,而且泽及万类,但是他们却不允许个人向统治者主张和要求权利。


因为在父权(君权是父权的延伸)社会里,儿女的权益包含在父亲的“义务”之中了,一个合格的家长要考虑到子女的方方面面,我都替你考虑到了,你还要求什么?一要求就有了犯上作乱的嫌疑,于是儿女的权利在温情脉脉中被剥夺了。“国”是扩大了的“家”,自然也是如此。儒家在设计不同层次的人群关系时都是这样认定的。儒家没有说统治者如果不顾及处于下位者的权益、也就是违背“天理”怎么办?看来只有等待。对他们认同的“天理”,尚且如此;那些只有现代民主社会才有的公民权利,当然不会出现在传统的思考之中了。


权利因为缺少本土文化资源的支持,因此,它在人们心中生根是很困难的。应该看到自改革开放以来,权利意识,再度觉醒,从往日的认识逐渐化为一种现实的需求,并越来越多地得到执政者的理解。然而使权利真正成为调节社会生活的“权”(秤砣),还需要执政者与民众的互动。在现代社会中,我们是公民,要时刻牢记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权利的实现是我们过正常的、文明生活的保障。


胡适先生曾说,权利不会因为写在法律或宪法的条文上,就可以得来,要得来还是要积极争取,因为权力往往会设限妨碍权利的实现,这是从民众角度说的;从政府方面来说,就是要尊重民众的权利,要依法行政,因为法律中考虑到对民众权利的保护,从而界定了权力的边界。民众在生活中如果不关注和行使自己的权利,权利就只是写在法律上的一个条文。


处于强势的权力


如果说公民不主动争取权利,权利就是子虚乌有,而权力却是实实在在的。它处于强势,是一种社会的控制力和支配力。公共权力每天都在运行,固然这些运行是为了公众利益的、是为公众提供服务的。但支配权力运行的都是个人,就难免夹带有个人利益。试想一些人为什么热衷于跑官、要官、买官?这种赤裸裸地追逐中必然有其个人利益。


美国经济学家肯尼思·加尔布雷思在他的《权力的分析》中说:“人们追逐权力不仅是因为权力能满足个人的利益、价值或者社会观念,而且还有权力自身的缘故,因为精神的和物质的报酬存在于权力的所有和使用之中。”可见权力自身的运作和使用就(包括公共权力)在生产着物质利益和精神报偿。


权力还有一种自我扩张的特质,掌握权力的人可能会越权办事,特别在封建中国,公共权力几乎囊括一切领域。严复曾说“中国帝王,下至守宰,皆以其身兼天、地、君、亲、师之众责”,这样,民众则“无尺寸之治柄,无丝毫应有必不可夺之权利”。在这种传统支配下,公共权力实施过程中只要不出现明显伤天害理之事,一般都不会受到质疑。它越出行政领域,波及其他领域更被认为是常情。


然而,在民主社会中,权力出于公民的权利,这也就是毛泽东所说“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人民给的。”可是在目前任命制下,一些官员认为其手中的权力来于上级的信任,因而使“权为民所用”的方针受到不应有忽视。权力的这些特质如不加以限制、制约,就会形成一权独大,伤害到民众权利。


因此,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要求:“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根据这一要求,政府公权力的范围有望被进一步界定;政府管理越位、缺位、不到位的状况有望进一步改变;不属于政府行政管理范畴的社会生活、社会事务都由群众自治。这正是尊重权利,限制权力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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