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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阶段,设计什么样的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民自身发展有着必然的影响,由此影响到农村的发展和农业的发展。基于此,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应着眼于发展的需要,尤其是统筹城乡协调的发展的需要,城乡一体化的需要,设计一条既适用于农民,又适用于城市化后作为市民的需要。 (一)设计城乡一体的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在区域统筹的框架下,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农民养老保险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多个系列。多种类并存的社会养老体制,一是参保人带来不方便,尤其是在跨地区转接社保关系的不方便;二是同命不同养的问题。这些问题比起来,更为重要的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会走出农村,迈向城市,仅重庆市在未来12年中就有七百万人会随着城市化进程,进入到一圈之中,成为市民。他们的养老保险问题不仅仅是关系到城市进程的速度和质量,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问题。 在建立农民养老问题要充分考虑到城乡一体化的问题,设计出一套既适合农民,又适合市民的养老保险体系。参照国外和国内一些先行者的经验,可以设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首先要打破身份限制,实行统一的城乡的社保体系;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适合所有参保人员,不分地区,不分职业根据参保人员的具体情况和自愿,选择适合自己的参保等级,参保等级和缴纳年限就决定该参保人员在退休年龄时领取退休金的多少。对于目前的首要任务是要对已经存在的各种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研究合并,成为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对于城镇职工,可以根据单位的基本实力情况选择参保的类型,可以借鉴商业保险的主险加附加险的模式。附加部分即可理解为超出基本养老保险部分。 (二)建立农民个人参保、财政补贴专门账户 按照国内外惯例,养老保险均是采用“三个一点”,即个人缴一点,单位出一点,财政补贴一点的办法。对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随后发展起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各级财政已经将纳入财政预算范畴之内。但对于农民养老保险财政出补贴并没有“习惯性”地列入财政预算。此外,城镇职工有系有工作单位,有单位出一点的支付主体,而农民养老保险中,许多农村没有集体经济,即使有的也很微弱,由此缺少了“这一点”,正是这一点使农民养老保险发展滞后。在设计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时,要充分考虑到缺少这一点的实际,借鉴国外的工业反哺农民的经验,在工业发展中提取一定的经费用于补偿缺少的“这一点”,这主要针对还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那部分农民。另一方面,针对已经从农民变为市民的这部分人群,最主要的是尽快让他们实现就业或创业,对就业者来说,单位部分就有着落,对未就业者或创业者来说,单位部分则转为个人承担,当然这样势必会加重他们的负担,但可以将他们的失地补偿金里拿出一部分来,作为养老金有了这一点后,还需要有专门账户和专门管理机构对这部分经费进行增值的运作。 (三)农民向市民养老转换的补偿机制 在农民转换为市民有主动和被之分,主动转换是指那些因为生活需要,主动向城市移民的农民,他们进城或有固定工作,或有是开展自主就业;被动进城的农民主要是指那些被因为城市建设的需要被征地的农民。对于被动进城的农民,他们是事实上失地了土地,应该考虑把补偿机制,补偿的内容应该包括养老保险专项资金和创业基金,养老基金是为了能顺利地进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来,创业基金是为他们有一定的再生能力。 城乡统筹是科学发展的观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首先保障之一,在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上要考虑城乡一体化的基本要求,农民养老保险不仅要在制度上考虑其可行性,还要充分考虑到制度设计中的瓶颈,才能有力地突破,使之能为统筹城乡发展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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