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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媒体报道广西法官黎朝阳被刑讯逼供,今日媒体报道江西法官缪建平、江舸被刑讯逼供,当然,公安干警、监狱干警被刑讯逼供的也时有报道,看来刑讯逼供这个东西只认犯罪嫌疑人,不识别警察、检察官、法官和领导,还真是铁面无私、一视同仁。有律师同行在博客里写道:“最后,对两位法官说一句,不要消沉,殆于工作,回到你的刑事审判岗位上去,把你手里案件中所有的刑讯逼供证据都给扔出去!你们就不会再受害了”。上周笔者在某市看守所一间提审室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看到白墙上被人用笔写了一行小字“监管是一门艺术,刑讯逼供更是一门艺术”,作为艺术的刑讯逼供当然就没有止境了,目前最艺术的大约是不给睡觉,艺术到了生不如死,艺术到了身上一点儿伤都没有。
刑讯逼供这个东西早就被公认为是刑事讼诉中的毒瘤,但在我国总是难以切除或不愿意切除。许多法官、检察官、警察在的论文中都对刑讯逼供大加鞑伐、见仁见智,但是实践中却难以见到这三者对辩护律师提出的关于刑讯逼供的意见给于重视和查处。去年9月,笔者作为第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参加某中级法院对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件的审理,庭审中,第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当庭提出第一被告在侦查阶段被刑讯逼供,他的观点引燃了坐在审判台上的主审法官的无名火,主审法官突然地、严厉地、高声地打断那位律师的发言,指令他不要纠缠于刑讯逼供,法庭突然静了下来,尴尬地无声了约十秒钟,这十秒钟里,笔者不知道那位法官是否有成功压制的快感,对面的检察官是否有与法官“打对家”的幸福感。事实就是这样,刑讯逼供屡屡成为法学论文的主题词,但是庭审中它却几乎成了禁区,提刑讯逼供之前,辩护律师就要做好和法官、检察官吵架的准备,笔者参加的所有提刑讯逼供的庭审中,没有一个是心平气和的,要么他们给我们难看,要么我们给他们难看,要么控、辩、审三方集体难看。
刑讯逼供的“合理”逻辑大致在这里——1、抓了犯罪嫌疑人就意味着他有罪,没罪怎么会抓他;2、相比于内查外调,从犯罪嫌疑人嘴里得到证据要省劲的多;3、虽然《刑事诉讼法》严禁刑讯逼供,但是《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要求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问题,如实回答问题就成了犯罪嫌疑人的主要诉讼义务,有义务不履行当然不行,怎么个不行法儿,《刑事诉讼法》没写明,那就强制他履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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