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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博客中国 2007-05-28 12:34:56 发表于: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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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200861施行的新律师法用法律条文在字面上彻底地解决了律师难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这个问题。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或许是真的勘透内情,笔者严重怀疑从2008531200861,新律师法的条文能于一夜之间真的解决律师难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这个问题。

律师难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其实是个“不是问题的大问题”,请原谅笔者用词的别扭,因为这个问题本身就特别扭。说它不是问题,是因为所有的法律条文都没有给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设置障碍;说它是个大问题,是因为律师一直难以会见到犯罪嫌疑人。

新律师法通过后就有声音说,律师不受侦查机关限制地会见犯罪嫌疑人必然增加案件的侦破难度,不利于打击犯罪,将会影响我国的稳定。这个声音从骨子里认为,法律只是统治阶级“维护稳定”的工具,不在侦查机关控制之下的律师会见,大多攻守同盟与蝇营狗苟,与维护稳定和打击犯罪相比律师的执业权利只能恭居末席。这个声音虽然低沉但是十分厉害,只要这个声音仍旧有力地存在着,以“为了侦破案件的需要”作为当然理由,拒绝或者变相拒绝律师会见的局面就必然会继续,只不过届时拒绝手段会花样翻新罢了,莫说新律师法的规定就是宪法的规定又奈他何。

前几日,那位前政治局委员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案件在天津不公开审理了。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着:除有关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外,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不知这位前政治局委员是否也曾经发出过很低沉很厉害的声音,但是现在,他自己的案子被不公开审理了,没有几个人能听到他的自我辩解,当然也没有几个人知道他究竟犯了多大的罪。他和那些被刑讯逼供的法官们以及被冤枉的警官们一起成为“不怀好意”的势力诬陷我国仍然“成王败寇”的证据。

因此,倘若新律师法不幸真的不灵光,大家切莫怪刑事诉讼法没有及时修改以和新律师法接轨,大家也切莫怪律师们没有据法力争。只有吃满了七个馒头,饱肚子的感觉才会有,新律师法这个馒头上虽然印着“七”,由于先前的几个馒头我们还没有下肚,即使新律师法被一口吞了,我们还是饿的很!(作者:王卫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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