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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博客中国 2007-05-28 12:34:56 发表于: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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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宇是改革开放以来,继北京原市委书记陈希同之后,第二位因腐败犯罪而被司法审判的政治局委员。作为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律师,笔者无意讨论陈良宇是否罪大恶极或道德败坏,更无意探讨他的落马原因,只想写一写陈良宇案中的一个“纯”法律问题——表示“按规定办,把好关”是否能认定为玩忽职守。

325,陈良宇涉嫌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案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关于陈良宇玩忽职守的部分,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至2003年,陈良宇的弟弟陈良军想在上海市宝山区拿到一块土地,并多次找宝山区区委领导帮忙,宝山区区委领导请示陈良宇,陈同意并表示“按规定办,把好关”。后来此地未经评估便轻率出手,经手人包括宝山区相关官员,以及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副局长殷国元、土地利用处处长朱文锦等。结果600亩土地使用权被非法出让给陈良军,同时陈良军还违规享受了旧城改造项目100多亩,由此造成的国家损失即达3400多万元。此后,陈良军将600亩土地使用权转手倒卖,非法获利1.18亿元。公诉机关认为,陈良宇玩忽职守,助其弟弟陈良军从土地交易中获得暴利,使得其弟弟陈良军获取巨额非法利益,造成国家财产损失,陈良宇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笔者认为,陈良军倒卖土地的行为的确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陈良宇作为市委书记,并非直接分管人和经手人,其曾对相关官员明确表示“按规定办,把好关”,正是这些相关分管负责的官员没有按规定办,也没有能够把好关,才产生了损害国家利益的后果,是这些分管负责的官员们玩忽职守,而非陈良宇玩忽职守,板子不应该越了数级而打在陈良宇的身上。

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人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出于过失,也即犯罪者并不是故意要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而是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擅离职守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对待自己的职责)可能会发生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从陈良宇表示同意并明确“按规定办,把好关”的行为来看,公诉机关难以得出陈良宇擅离职守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对待自己的职责这样的结论,更难以得出陈良宇在说这句话时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相关官员们一定会玩忽职守造成国家利益受损的主观过失。因此,陈良军倒卖土地,负刑事责任的应该是陈良军本人和分管、经手的官员,不能因为有官员玩忽职守陈良军才能获得巨额非法利益,且陈良军的胞兄为陈良宇,就客观归罪地推定陈良宇表示同意且明确“按规定办,把好关”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因此,陈良宇不该负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至于他负不负其它责任,笔者在此不赘述。

耐人寻味的是,庭审中,陈良宇的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也曾对此争执不下,但陈良宇主动对辩护律师说:“你们别争了,在这个问题上我是有责任的”。

陈良宇案的“雷声很大”,对他的审判和处理所涉及到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问题会随着时间的流逝尘埃落定,笔者衷心希望陈良宇案能够成为刑法学里罪刑法定的标杆而不是政治学里的争论不休的课题。(作者:王卫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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