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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博客中国 2007-05-28 12:34:56 发表于: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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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交会组委会以保证安全为由,要求入馆人员必须出示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否则不给办证。


诚如有论者所说,如此仓促规定,令国内参展商措手不及,不合情理;仅要求国内厂商出示,而不要求国外采购商出具,也十分地不公平。而这样一个简单的犯罪记录证明,对于广交会的安全能够起到多大作用,似乎大成疑问。人们也十分好奇,那些同样要进入交易大厅的行业管理部门及地方的党政官员们,是否同样也办理了犯罪记录证明?


姑且不论这些,问题的关键是,依据法律,尤其是依据法治的精神,广交会组织者无权要求参展商提供这种证明,因为这明显超出了它的权限。


“犯罪记录”是属于隐私性质的个人信息,类似的信息还包括医疗记录、身体缺陷、健康状况、女性三围、财产状况、宗教信仰、财务资料、犯罪被害人资料、招致误导的情节等等。因为职业关系,相关机构掌握了这种信息,但法律规章通常都要求这些机构为当事人保守相关隐私,即便没有这种明文规定,人们也可以依据法治的精神推定相关机构负有此类法律与道德责任。


犯罪记录理应受到类似的保护。犯罪记录是指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民个人有违法犯罪前科的相关材料。“犯罪记录”只能由公安及司法部门掌握,公安部门可将其作为内控有犯罪前科人员的重要资料。但公安部门负有为当事人保密的法律责任,一般不能随便公开。


那么,除了公安机关之外,其他机构有无权力调查公民的“犯罪记录”?相关法律规定,军事行政机关出于职业和保密工作的需要,在录用人员时可以把调查“犯罪记录”作为政审的一项内容。除此之外,任何其他机构不得进行这种调查,无权了解当事人的犯罪记录。原则上,行政机关之间也不得随意共享隐私性个人信息。


法律的这种规定旨在保障个人的自由与权利。确实,个人的隐私权不是绝对的,基于公共利益、尤其是明确而迫切的公共安全需要,行政部门之间可以共享某些特定个体的隐私性个人信息,或要求个人申报此类信息。但是,相对于隐私权来说,这些是例外,必须由法律明文予以规定,凡无法律明文规定者,行政机关即不得获得或共享此类信息,公民也有权拒绝提供。


更何况,广交会组委会根本不是一个行政机构,而是一个带有强烈商业性质的非政府机构。按照官方的说法,广交会的主办单位是商务部与广东省政府。但此时这两个行政机关,并不是以其行政管理者身份出场的。广交会真正的承办者是“中国对外贸易中心”,该中心自称“事业单位”,实质上是一家商业会展机构。它不享有行政性权力,当然更不享有警察权力。因此,它要求国内参展商提供犯罪记录证明,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会展安全确实非常重要,相信所有参展商也都希望会展安全平顺地进行。但是,即便是追求如此重要的目标,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必须合乎法治精神。借助某种垄断优势,对参展商提出超越法律之外的要求,滥用本不属于自己的权力,很可能根本不会有任何效果。即便真的能把会展的安全水平提高那么一丁点,这样的收益与法律被践踏的损失相比,也得不偿失。毕竟,以安全的名义把人们的自由与尊严视若敝屣,这样的安全对于自由人来说没有任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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