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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博客中国 2007-05-28 12:34:56 发表于: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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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给学员讲授政权公开的必要性时,喜欢援引西方的一句格言:蝙蝠总是在黑夜里翩翩起舞。格言的意思很简明,当权力在阳光下运作时,一切只能在暗夜里进行的腐败行为都会相应终止。然而,近日我亲身经历的一起诉讼,却使我对这一格言的真理性产生怀疑。案情是这样的:苏州工业园区的一家新加坡开发商,用失效的土地证,过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环评报告,向苏州工业园规划局申请了施工许可证,要在原告嘉湖阁业主们的小区里建房。诉讼中,我们当庭发现,这家开发商为了获取许可证,竟然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了涂改,将用地的方位(南)字,改成(北)字。涂改是如此之明显,以致我们当庭一眼就看出来了。开发商的代理人一审和二审也当庭承认涂改,他的唯一辩词是“我们改对了!”

涂改国家公文,在法律上属于犯罪行为。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当事人当庭承认涂改,法律规定又如此明晰,我们以为胜诉应当毫无疑异,何况《南方都市报》还作了深度报道(2月28日《“富人”业主维权记》),案件已被公开曝光了呢?但诉讼的结果,我们不仅在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输了一审,而且还在苏州中院输了二审!法官们的判词说,当事人对涂改行为进行了合理的解释!犯罪行为竟然可以被“合理地解释”为合法,这真是神奇的判决。依照法院的逻辑,作为败诉方的我们,无需申诉也无需上访,只要将判决书进行合理的涂改就可以了!



本案的诉讼历程,迟迟未有定论的陕西华南虎事件,都向公众提出一个问题———蝙蝠为何在阳光下翩翩起舞?某些法官以及政府官员的犯罪行为———枉法裁判罪和渎职罪———何以敢公然进行?对于这些行为,有权机关何以不追究?公众的愤慨、媒体的呼吁,为何总像碰上无形之幕,了无声息?这些足以说明一个简单的道理,阳光不足以控制腐败。控制腐败的不二法门是让人民能够有效地并最终控制官员们的命运。当人民不能掌握司法机关的命运时,法官们就会肆无忌惮枉法裁判。当人民不能用选票决定官员命运的时候,人民的命运就会被官员玩弄于股掌之间。这使我想起刚入法律之门时所熟背的一句话: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法制是民主的保障!人民只有批评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让人民有决定权。



反思近些年来的司法改革,我认为改革发生了重大的方向性偏差。在学界以及法官群体的司法职业化改革呼吁声中,司法的民主化被遗忘了。我认为,没有司法民主制度涵养的法官职业化,他的演变方向不是独立,而是独裁。对此,学术界以及社会各界应有高度的警惕,并作深刻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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