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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上诉不能赢的几点理由
2008.4.10.报载:据央视消息,许霆正式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许霆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民事关系上的过失,而不是刑事犯罪,应该不构成盗窃罪,重审原判决定性错误,二审应作出无罪判决。此案在今年初被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今年3月31号广州市中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2万元,并追缴17万多元违法所得。
一. 一审处案依据
1.侵犯财产罪:刑法第264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3.从犯罪构成分析:犯罪客体——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即公私财产;犯罪客观方面——有危害行为,不当为而为之。有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主体——许霆系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方面——系故意。
4.重审量刑:刑法第62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定内判处刑罚。(因为一审判决曾引起社会极大反响)
5.法院前判依据:刑法第264条及司法解释。重审改判依据:刑法第264条加上刑法第62条。
二. 上诉的争议点
许霆上诉的理由:银行的ATM机有毛病,自动进行了人机对话(银行有过失);没有事先的预谋,没有用暴力砸机器(属主观上的见财起意);也曾想到要还款,事后其家人也想到要还款(愿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上诉依据: 民法通则第117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属侵权民事责任,系民事违法非刑事犯罪)
三. 上诉不能赢的理由
1. 二审的结论,不会越出前审认定的范围。根据以上分析,许霆案既像民事违法,又像刑事犯罪,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事实,于是就有了站在哪一种立场上选择和适用法律的问题。一审判决认定是刑事犯罪,上诉理由则认为是民事违法,即要全部推翻一审结论,上诉难度太大。中国大陆现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法典法,不是海洋法系的判例法。故多半只是引用现成的法典法条,而不大可能根据非典型判例,创制新法。
2.银行不可能输官司。银行是公有制的代表,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故银行的失误,可以忽略不计,这从整个案件单方面追责即可看出。银行代表国家,现实是民告银行,等同民告官,那是难以告倒的。实际上,从法律的角度,银行是法人,与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义务。但是,往往这个义务被忽略了。
3.在庭审程序上,没有民间陪审团。在法院的庭审过程中,今天我们也有了控辩式诉讼,也有形式上的“人民陪审员”,但总的还没有摆脱法官主审和由法庭单方面定案的程式。这让人想到英美等国的陪审团制度。设想如果法院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官的裁断能够加上由民间的代表、媒体、专家等相关人士组成的陪审团的意见,无疑,能使法律规范得以准确地适用,能使非典型的案件,在处置上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可惜,现在无法做到。当然,许霆案似也不能指望像当年美国的辛普森案那样咸鱼翻身了。
4.上诉结论已经预知。根据诉讼法,上诉取胜有三点:前审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根据前面的分析,撇开银行的责任,单就此案现结论:许霆取款事实存在,符合刑法侵犯财产罪的特征,审判程序上没有违法。据说,发回重审决定还经过了最高法院。那么,显而易见,此案似成铁案,要推翻太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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