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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网上这篇《一封神秘的电子邮件,戳穿《与皇帝离婚的女人》违约侵权纠纷案的实质》,我无法沉默,跟我在《盖》剧创作中所遭遇的侵权几乎同出一辙,一样的解触目惊心;一样以剧本不行等种种理由欺骗编剧;一样背地换成他人;一样拿不到稿费;一样走进法庭……
王浙滨夫妇都是著名编剧,王兴东是中国电影家协会会长、两届金鸡奖、华表奖最佳编剧,王浙滨曾做过《离开雷锋的日子》等八部电影的制片人,几部电影电视的编剧。他们夫妇一位是全国政协委员,一位是北京市政协委员。如此有社会地位,仍然没能逃脱侵权的伤害。侵权早已不是几起个案,而是十分普遍。
广大网友朋友,希望你们关注这起侵权案!
一封神秘的电子邮件,戳穿《与皇帝离婚的女人》
违约侵权纠纷案的实质
王放放
想不到,我与母亲王浙滨创作《与皇帝离婚的女人》30集电视剧本,因为一个神秘的电子信件,而引发了这个故事外的续集。
1 一封神秘的电子邮件
2006年5月,中国文采公司看过我与母亲历时三年创作的电视剧《与皇帝离婚的女人》,在其上级主管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高洪波批示下,由中国文采报送广电总局“重大题材领导小组”审查。6月23日,“重大题材领导小组”回复意见函中,对电视剧内容予以肯定,这是“从一个女性独特而具有戏剧性的情感人生来表现历史命运的变化”。有了这个肯定,2006年7月31日,我们才与中国文采签署了此电视剧的著作权使用合同。8月,中国文采向电视剧管理司上报剧本备案公示,取得了合法注册。正在我们履行合同,进行定稿之时。让我们想不到的是2007年4月14日,由中国文采公司制作、表现末代皇帝溥仪第四个妻子李玉琴的故事,编剧却成了胡建新,片名叫《历史的背后》在长春开机。
我们与中国文采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中国文采公司若要另请作者必须经我们书面认可,涉及更动重大情节、调整人物关系必须经我们同意,我们享有这部电视剧唯一署名权。”
2007年6月28日将中国文采公司制片人卜天月以违约起诉到海淀法院。当我在复印对方交换的证据时,有我们之间曾经发过的几封电子邮件,中国文采到海淀公证处作了公证。面对这样的资料,虽然看不到内容,但是仅仅通过标题也能知道个大概。当我发现了卜天月的信箱有这样一封信,目光聚集了:
日期:12月9日
发件人: hujianxin5500@126.com
内容:回复:FWD:剧本最后三集
从邮件的名称我们不难发现,这个发件人就是卜天月后来请出侵权改写我们剧本的作者——胡建新。
而卜天月的信箱当中,恰恰还有一封我母亲在2006年12月5日发给卜天月的信,题目:最后三集。
此信的内容是我母亲在附件中把我们修改完的第三稿剧本的最后三集发给了卜天月。谁都清楚“FWD”的意思是转发,也就是说卜天月把我母亲发给她的最后三集的剧本转发给了胡建新。而这封信正是胡建新对卜天月转发信件的回复。
说明卜天月在收到我们剧本的第三稿之后,转发给了那个即不去深入生活,也没有占有题材的胡建新。作为制片人卜天月,没经我们同意就将我们的创意故事人物,无声地奉献给了胡建新,仅这个行为就违背了合同法的60条要求,合作方要有为对方保密的诚信原则。
接下来,我又在卜天月提供的信箱中,相继发现:
2006年12月22日,胡建新用“回复:剧本修改意见”写信给卜天月。
2006年12月30日,胡建新用“一集剧本”,写给卜天月。(此文件大小0.13M)
2006年1月4日,胡建新用“提纲”写给卜天月。(此文件大小0.62M,带有文档类附件)
我从对方提供的证据中洞察到这些信息,恍然大悟。当制片人已经付给我们每二笔稿酬60万后,我们给她发去第三稿期待拍摄之时。她已与另外一个编剧早已开始勾结,以后她找我们谈任何修改意见,甚至让我们推翻结构重来,都只是敷衍我们的表演而已。因此,我急迫地想公开这个神秘的电子邮件。
2007年10月25日海淀法院开庭,我带上了笔记本电脑,准备了无线上网设备,当庭向法官提出打开卜天月电子邮件的要求,以证明事情的整个真相,在获得法官允许后,卜天月不得不当庭打开了那封日期为“12月9日”,发件人为“hujianxin5500@126.com”,内容为“回复:FWD:剧本最后三集”的电子信件。
电子信件的内容正文赫然写道:“剧本全部收到。胡建新。”
法官让书记员记录了这极为关键的证据,而卜天月立刻将信箱关掉,不愿再打开其他胡建新发给她的信件。这戏剧性的一幕将成为海淀法庭知识产权审判中典型案例,由被告自己提供的证据戮破了自己的违约事实,铁证在案,搬来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卜天月的尴尬可想而知,而我的内心在流血,我们把倾注心血创作的剧本怎么会转让给这样不守诚信的人,我们的所有创意构思,让她一个鍵子批发给下一步的剽窃者。
邮件当庭揭露,真相随之大白。这个我们不受人委托的自主产权的剧本,是对方看好这个故事,且有上级主管部门审查过,并且备案公示了。法庭上卜天月死咬住,“剧本有政治倾向问题”,“编剧拒绝修改剧本”,为她违约侵权制造借口,有“政治倾向问题”的剧本她会用60万购买吗?由于,她瞒着我们去找了胡建新,迈出这一步时,我们无论将自己的剧本修改到何程度,都无法阻拦她要毁约的目的,不存在所谓“编剧修改的剧本不符合制片方要求”的说法。
我出生在长春,大学考入北京大学化学系,同时辅修艺术系,因为父母早年是长春电影制片厂的编剧,与吉林省政协委员李玉琴交往已久,特别是她1999年病重,调到北京工作的父母专程回长春慰问采访,并录有十个小时的录像,她将自己的在政协文史出版的《傀儡婚姻》、《坎坷岁月》回忆录授权我们改编影视作品。电影由父亲王兴东来写,母亲王浙滨和我承担起了电视剧的创作,由于母亲对于李玉琴有所承诺,一定要把这个题材做好,她曾做过《离开雷锋的日子》、等八部电影的制片人,也是电视剧《纪委书记》、《离别广岛的日子》的编剧,因此我们用了三年多时间,深入生活,研究资料,创作剧本,我曾五次去伪皇宫了解环境,也去过抚顺战犯监狱,沿着溥仪、李玉琴逃难的足迹,去了大栗子沟,临江,通化、天津等地考察,感受人物和环境,几易其稿。父亲王兴东得过两届金鸡奖、华表奖的最佳编剧奖,对剧本要求特别严格,因为当时妈妈要做这部剧的制片人。在张锲先生的顾问指导下,剧本已成熟。所以,张锲先生介绍到中国文采公司,以每集三万元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2、《历史的背后》的背后
导演丁荫楠说是父母的朋友,我母亲介绍他认识了制片人卜天月来导演我们的《与皇帝离婚的女人》。丁荫楠看过剧本,赞不绝口,称“非我莫属”。刚刚因为导演《鲁迅》而市场惨败的丁荫楠,终于有了一个剧本可以工作了,表现热情。母亲因为要制作《一个人的奥林匹克》,就放弃参加制片工作,而把自己在长春的一些拍摄关系介绍给了制片人和导演,由长影的制片主任赵军、王英武带他们看伪满的景地,特别介绍了李玉琴的儿子黄焕新,与导演见面接头了。
然而,就是这个丁荫楠,时隔两个多月带着胡建新来长春,见了黄焕新一面,就是这个丁荫楠,在证词上说,我们的剧本有政治倾向性问题。就是这个丁荫楠,在长春导演了胡建新编剧的《历史的背后》。啊,这就是妈妈请来的资深导演,张口闭口朋友的人干出的事情来。光明磊落地做人办事对于某些人来说是难为他们了。
法庭上,丁荫楠承认胡建新是他介绍给卜天月的。
丁荫楠如果不对剧本非常认可,我母亲怎么会把他介绍给中国文采,如果丁荫楠开始不认同剧本,我们完全可以另外介绍其他人导演,他也不必要去长春先期看景。
丁荫楠瞒着我们给制片人介绍了自己的御用编剧胡建新。另一面,又以导演需要了解生活为由,从我们手中拿走了大量历史素材和访谈录像,提供给胡建新。因为制片人卜天月没有制作过电视剧,她自然要依靠导演,所以踢开我们原创编剧是既定方针了。
2007年2月,我母亲与丁荫楠出席斯里兰卡大使馆活动时相遇,丁荫楠对王浙滨还说:“电视剧你就放心吧,我马上就要开拍了。”我母亲信以为真。在法庭上,我母亲质问丁荫楠:“那个时候你为什么还在说拍我的剧本呢?”丁荫楠当着法庭承认:“我那时是欺骗你呢!”我的律师追问:“你现在是不是还在欺骗法庭吗?”丁荫楠回答:“不是。”
一切记录在庭审之中了,当我看到丁荫楠核对笔录签字时,手有些抖,这个隐藏在编剧与制片方背后的导演丁荫楠,是这个事件的主角。
3 修改权,法律赋予作者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赋予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持作品完整权”是不受期限的。“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无论是丁导演,胡建新,还是制片人,他们是明知法律的规定,不敢公开地向我们要求书面授权,又想侵占我们的权利,只能是暗地里违法操作。尤其是丁荫楠,他是看了我们的剧本,并介绍他去了长春看景,他才发现认识到这是一个可做的电视剧目。他也明知,我们的剧本已经国家电视剧管理司注册备案公示,我们的故事,人物,情节已合法进入了国家知识产权创意的法律保护机制,他竟然违背职业道德,无视法律对于我们著作权益的保护,拉上胡建新开始对李玉琴题材的“盗墓工程”,改头换面为“历史的背后。”
李玉琴的儿子黄焕新在法庭上公开表示,不同意《历史的背后》的拍摄,我只认可《与皇帝离婚的女人》两位编剧的剧本,这是我母亲的遗愿。
4 一个怪胎的剧本
当下,出现的众多编剧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最为可悲的是某些编剧同行,明知他人创作的题材和成果,见利忘义,丧失职业操守,抢占抄袭引起同业相煎。
一个有良知的编剧,不管谁请去做剧本,首先要看是否有编剧在做这个题材?避免侵害他人利益,即使参与救火改编剧本,也要看一下原作者与制片方的合同,尊重原作的权利避免侵权引火烧身。而胡建新是明知我们这个项目已经备案公示了,公然伸出铁锹挖我们的墙角,对于这样的文人作风,逢迎导演赏赐的一碗恩惠,甘当导演篡改故事的“文秘”。我虽然年轻,但我鄙视。
由于《历史的背后》作为证据提供,我有机会拜读了这部侵权之作,更加看清这场诉讼的祸根。
与我们的剧本相比,这个侵权剧本删去大量的外景,增加了大量的内景中人物对话的戏,几乎将一部波澜壮阔的历史作品变成了一部室内剧。比如,我们用了五集描写李玉琴与溥仪逃难大栗子沟,因为李玉琴在自传中对于大栗子沟这段史实有着特别篇幅的描写,当溥仪要出逃日本,李玉琴哭喊着:皇上走了,玉琴怎么办呀!离开溥仪的日子是18岁的李玉琴最具两难选择的痛苦岁月,也是这个女人命运最有戏剧最可着笔的地方。然而,大栗子沟的戏被他们砍掉了。
我理解了,这位年近七十的老丁导演,怎么可能像我一样专门驱车去长白山下的大栗子沟,还要拍摄一些1946年初冬的风雪,拍摄难度降低的同时拍摄质量也降低了。我顿悟了,如果是导演承包制作这部戏的话,他当然要按照自己的意图,来改变剧本的结构,肢解李玉琴故事的内容,降低制作成本。当然,前提是他要不惜一切踢开我们这个自主创作剧本,甚至给剧本戴上“政治倾向”帽子。只有否定我们的剧本,才可以随心使用胡建新。
实在也难为了胡建新,他是在1月20日签订的合同,要在两个多月间写出30集来,他就是神笔马良,以往没有积累,只好参照我们的剧本,多难啊,还想避开原作,故事又无法避免,只好采取将配角姓名更换,用拙劣的手法来掩盖他不占有生活的短缺。所以,仅搞出18集剧本,这个《历史的背后》即没领导审查,也没有备案公示,就匆匆在长春开机拍摄了。
简单比较一下题目吧,《与皇帝离婚的女人》是我们思考已久,独指李玉琴人生而富有艺术个性的题目。《历史的背后》这个临时急就,空泛到任何故事都可以使用的题目,连观众都知道哪个题目更适合电视剧,丁荫楠心知肚明,然而,这是他为躲避侵权的产物。
5 一个没有户口的孩子
《历史的背后》开机之前,想再一次备报立案。国家电视剧管理司为避免题材重复撞车,予以拒绝。可是导演已经在4月14日在长春开机了,我母亲王浙滨找到了电视剧管理司。于是,电视剧管理司叫卜天月回来说明情况,4月16日卜天月飞回北京,电视剧司告知,中国文采只可以拍摄备报公示的《与皇帝离婚的女人》,若拍摄《历史的背后》就是未经备报、违规制作。于是卜天月给电视剧管理司写下说明,称“拍摄的就是《与皇帝离婚的女人》剧本,只不过是编剧王浙滨对剧本更名一事不甚了解罢了。”(由电视剧管理司提供的证据,在法庭上由法官出示,卜天月当庭只好承认)。
这个偷梁换柱,挂羊头卖猪肉的《历史的背后》没有备案公示,像一个没有报上户口的孩子,等待她的是什么呢?广发剧字[2006]15号文件规定“对于未经备案公示擅自制作完成的,按违规处理。”
写到这里,我对制片人卜天月略有同情。其实,任何编剧与制片人的合作,都是情愿的。当初中国文采看不好我们的剧本,怎么会签署合同购买呢?双方有过共同的愿望制作一部优秀作品。应该说,如果我们引进的不是丁荫楠导演,我们的合同是可以走到最后的,创作中的争论是艺术本身赋予的乐趣。但是,丁导演的目的及他使用欺骗我们的手段,使这部应该成为我们完成李玉琴的夙愿,制片方又得到一部名正言顺的电视剧版权,变成我们对簿公堂的靶标,双方都遭受了物资和精神的损失,出现了这样的局面,没有谁是胜利者,我必须从中要吸取教训,因为我的路还长。
2008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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