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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博客中国 2007-05-28 12:34:56 发表于: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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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贫民区的城市,并不就会比其他城市矮一头,相反却是尊重农民工等城市贫民的自由,给予城市贫民福利。我认为深圳完全可以率先兴建贫民区,在关外开辟一块土地专用。”清华大学教授秦晖在近日发表的《城市化与贫民权利》的主题演讲中这样指出。(4月14日《南方都市报》)


  在我们的理解中,贫民区通常会有两张“面孔”。一是罪恶的起源,犯罪发生的场所。二是贫富差距的体现。可是,如果剥离这些偏见,贫民区到底是怎样的一个地方呢?联合国专家的定义是:“以低于标准的住房和贫穷为特征的人口稠密的城市区域。”


  贫民区的出现有时是一个必然。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他们买不起商品房,也得不到城市住房保障制度的关爱。此时,他们只能按照实际生存、发展的需要,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在条件允许的合适地方,建造属于自己的居所,从而形成了适合自己群体生活的区域,也就形成了所谓的贫民区。如果,我们把贫民区看成是贫困群体对自身权利的救济和实现,就应该看到,在福利无法覆盖的现实面前,它是实现贫民住房权利的有效途径。


  可是,在一些地方,管理部门总是偏激地把贫民区看成是给社会抹黑的违章建筑。似乎有了贫民区社会的光辉形象就会受到损害,有了贫民区就是政府在贫富差距上的不作为。


  在以人为本的价值序列中,贫民住房权利的实现显然比城市的形象更重要。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当现有力量不足以实现所有人,尤其是贫困人口的住房权利时,务实地看清客观现实,并且尊重人们的自救权利,不失为一种善意的管理。当然,这种善意的管理不仅是默许,还意味着改进——允许贫民区的存在,并且通过行政管理不断提高贫民区的生活环境,提供贫民区融入社会的通道与途径。只有如此,贫民权利才可以得到实现,贫民区才不会成为“隔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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