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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博客中国 2007-05-28 12:34:56 发表于: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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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发生了一起公民在网上举报教育局负责人的案件,教育局负责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不少人认为,这是政府官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举措。
  网络的虚拟性,使得一些人认为可以肆无忌惮,恶意诽谤其他公民。但是他们不知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如果受害人无法直接取证,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利用职权调查取证。
  申请公权力机关调查取证,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权力机关介入调查证据,并不等于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受害人取得证据之后,既可以选择刑事自诉,也可以选择民事诉讼,甚至还可以放弃诉讼,寻求和解。本案的当事人在取得有关证据后,曾经要求被告人道歉,但是被告人始终认为他在网上公开举报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以,受害人不得不以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还有人认为,作为教育局官员,属于当地的“公众人物”,面对公众的侮辱和诽谤,应当予以公开澄清,而不应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确,西方国家“公众人物”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法官认为“公众人物”可以通过记者招待会或新闻媒体公布真相。但是,这一原则并不适用于中国。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如果“公众人物”公开澄清真相,会给人“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感觉。这种因为历史文化传统激发的公众情绪,使得许多利益受到损害的“公众人物”不愿召开记者招待会,澄清事实真相。从理论上来说,召开记者招待会同样会占用社会公共资源。所以,以自诉的方式,实现正义,既不会浪费社会公共资源,同时也可以使被告人受到惩罚。
  在我国刑法中关于侮辱罪、诽谤罪,采取了一种自诉与公诉相结合的救济方式。在一般情况下,涉嫌侮辱诽谤,受害人告诉时法院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司法机关可以提起公诉。这一规定就使得许多地方党政领导人,可以公权私用。所以,今后应该修改刑法,规定所有侮辱罪和诽谤罪,都必须由受害人自行提起诉讼。只有在受害人受到强制或者恐吓无法诉讼,才可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受害人的亲属提起诉讼。
  现在我国网络举报非常盛行,因网络举报而引发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受害人虽然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由于网络的无限扩散性,使其所受的伤害很难彻底治愈。所以,强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让更多的人意识到,网络侮辱、诽谤是严重犯罪,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时,应当三思而后行。
  笔者不主张在网络上实名举报,原因非常简单,在没有取得充分证据前,网络举报存在着极大的法律风险。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那么,举报人可能面临刑事指控。向有权机关实名举报,效果可能会更理想。当然,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官官相护”的现象。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建立反馈制度,由受理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举报人反馈有关信息。
  在现实生活中,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往往体现在细节之中,如果我们沉浸在形而上学的讨论中,而没有关注个案中责任的分配问题,那么,很可能会顾此失彼,产生新的法律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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