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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博客中国 2007-05-28 12:34:56 发表于: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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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腕仇和昆明高调施政,人们已经习惯了仇和每天成为舆论焦点。今天把仇和顶上舆论峰尖的,是他一句“没有明令禁止都可干”的惊人之语。他动员官员要冲破“准我干我才干”、“唯上”、“唯书”的僵化思想,树立“没有明令禁止都可以想、可以干”,不断创新求变的求索作风。(4月15日央视国际)


  “没有明令禁止都可想”,这绝对没错,人的思想是没有限制的,思想无止境、思想无禁区,思想是每个人与生俱来不可让渡的自然权利,它不需要任何人的赋权和任何制度的认可。但想可以,动手干时就不能这样了,就不能“没有明令禁止就可干”了,这种放任会使公权力成为脱缰的野马,会使公民权利陷入随时遭公权侵犯的危险中。


  可以理解仇和这个动员的初衷:他感觉许多教条束缚着官员的手脚使他们不敢创新,他希望官员能解放思想,突破一些教条、陈规陋习和僵化理论的约束,把手中的权力在法律框架中用到最大限度,从而在制度创新中抓住更多的发展机遇、更好地为公众利益服务——这种初衷当然非常好,但仇和能在制度上把握和控制住这一切吗?能控制官员将“解放了的权力”都用在为公众谋利益上吗?能防止下级不会用这些权力去侵害百姓权利和谋取私利吗?官员会顺着仇和美好的想象仅仅利用这些权力“为民造福”吗?


  显然,这一切是仇和难以控制的,也是靠不住的。失去制度约束的权力很容易首先成为民众的祸害,成为官员谋利的私器,成为开放社会最大的敌人。所以需要制度约束,正是出于对公权天然的不信任,害怕官员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做坏事。


  法治社会一个基本的原则是:对私人,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而对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则不可为——也就是说“职权法定”,公权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才能作为,没有法律依据就不行。为什么有这种区别呢?因为法律根本上是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是为了保障公民有一个神圣不可侵犯的私人领域,有了这个私域公民自由才能得到保障,才能免受公权力的随意侵犯。而公权力就不一样了,它没有自由而只能以保障公民自由为目标。由于它带着天然的扩张性和侵略性,由于其垄断着国家机器和暴力资源,它对公民自由有着天然的威胁——所以,为了公民自由,必须对公权力进行限制,必须将公权力的行使限制和约束在一个收敛的制度框架之中,明文许可才能为,不许可不能为。这样才能有效约束权力的滥用,才能给公民自由一个稳定的预期,才能在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围上一道牢不可破的篱笆。


  显然,如果打破这道制度篱笆,放任公权力“没有明令禁止都可干”,结果对公民自由可能是灾难性的,公权力“自由”了,公民就没有自由可言了,一切将如脱缰的野马失去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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