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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施行、1996年修订的,虽然多年来理论界、实务界对这部法律的赞美声不绝于耳,但是下述事实还是凸现了这部法律的尴尬:1、认为刑事判决不公而到首都上访伸冤的人数不断增多,且增多的趋势不减;2、刑事庭审中的翻供率、翻证率不断上升,且上升趋势不减;3、超过70%的案件没有辩护律师,且这一比率的上升趋势不减;4、媒体揭露刑事错案的力度和深度不断加大,且加大的趋势不减;5、大多数案件靠宣读证人证言来定罪,刑事庭审中证人出庭率已经接近于零。这些事实都是一眼可见的现象,这些现象使公检法三机关的公信力受到普遍的怀疑,大大削弱了那些赞美声,随着各阶层对上述现象容忍极限的临近,这部法律已经非改不可了。
可是,动笔修改这部法律时,专家学者们发现很难改下去。因为,中国当下刑事诉讼中的问题与基本人权密切相关,《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不仅仅是一个部门法的改动,恐怕连《宪法》条文都要动,而要动《宪法》条文,国民的基本观念必须先行变化。所以,新《刑事诉讼法》千呼万唤出不来,就很正常了,正常于我们的国情十分特殊,特殊的我们好像来自于火星。
笔者认为,至少应该告诉大众这么四个刑事诉讼中的问题:1、犯罪嫌疑人首先是人,虽然“好人”们没有犯罪,但是每个“好人”都有可能被侦查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因此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就是保护我们这些“好人”自己的基本人权,没有了对基本人权的保护,连刘少奇主席都能够被迫害致死,更何况一个平民;2、中国人首先是地球人,《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规定的基本权利是国际上人之为人的最低标准,也是全人类的最低标准,在刑事司法最低国际标准上不能讲中国特色,中国必须达到这个最低标准,否则并非来自于火星的中国人就公然把自己划出了地球人之列;3、为了追究犯罪、惩罚犯罪,可以不择手段,就必然导致司法专横和权力滥用,打着公共利益的手电筒,执法者可以任意照射公民们的裤裆和卧室;4、在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下,这种案例屡见不鲜——某奉公守法的良民走在大街上,突然被警察带到派出所,被留置盘查了48小时之后,他被放回家,他投诉,但被告知为了破案警察这样做是合法的!或者48小时之后,警察宣布他因为涉嫌犯某种罪被监视居住,在一个宾馆里关了他六个月,出来后他投诉,但被告知警察是依法办案的!行家告诉他,他很幸运,因为他最终没有被冤枉,他可比那个老婆还活着的杀妻者少倒了很多大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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