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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博客中国 2007-05-28 12:34:56 发表于: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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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施行、1996年修订的,虽然多年来理论界、实务界对这部法律的赞美声不绝于耳,但是下述事实还是凸现了这部法律的尴尬:1、认为刑事判决不公而到首都上访伸冤的人数不断增多,且增多的趋势不减;2、刑事庭审中的翻供率、翻证率不断上升,且上升趋势不减;3、超过70%的案件没有辩护律师,且这一比率的上升趋势不减;4、媒体揭露刑事错案的力度和深度不断加大,且加大的趋势不减;5、大多数案件靠宣读证人证言来定罪,刑事庭审中证人出庭率已经接近于零。这些事实都是一眼可见的现象,这些现象使公检法三机关的公信力受到普遍的怀疑,大大削弱了那些赞美声,随着各阶层对上述现象容忍极限的临近,这部法律已经非改不可了。

可是,动笔修改这部法律时,专家学者们发现很难改下去。因为,中国当下刑事诉讼中的问题与基本人权密切相关,《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不仅仅是一个部门法的改动,恐怕连《宪法》条文都要动,而要动《宪法》条文,国民的基本观念必须先行变化。所以,新《刑事诉讼法》千呼万唤出不来,就很正常了,正常于我们的国情十分特殊,特殊的我们好像来自于火星。

笔者认为,至少应该告诉大众这么四个刑事诉讼中的问题:1、犯罪嫌疑人首先是人,虽然“好人”们没有犯罪,但是每个“好人”都有可能被侦查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因此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就是保护我们这些“好人”自己的基本人权,没有了对基本人权的保护,连刘少奇主席都能够被迫害致死,更何况一个平民;2、中国人首先是地球人,《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中规定的基本权利是国际上人之为人的最低标准,也是全人类的最低标准,在刑事司法最低国际标准上不能讲中国特色,中国必须达到这个最低标准,否则并非来自于火星的中国人就公然把自己划出了地球人之列;3、为了追究犯罪、惩罚犯罪,可以不择手段,就必然导致司法专横和权力滥用,打着公共利益的手电筒,执法者可以任意照射公民们的裤裆和卧室;4、在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下,这种案例屡见不鲜——某奉公守法的良民走在大街上,突然被警察带到派出所,被留置盘查了48小时之后,他被放回家,他投诉,但被告知为了破案警察这样做是合法的!或者48小时之后,警察宣布他因为涉嫌犯某种罪被监视居住,在一个宾馆里关了他六个月,出来后他投诉,但被告知警察是依法办案的!行家告诉他,他很幸运,因为他最终没有被冤枉,他可比那个老婆还活着的杀妻者少倒了很多大霉呢。

关于刑事诉讼应该告诉大众的还有很多,基于中国人并非来自于火星,笔者坚信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一定会和国际接轨,在中国未来的《刑事诉讼法》里一定会有无罪推定、沉默权、律师援助、禁止双重危险、无证据不得关押、定罪前羁押不是常态等基本人权的内容,笔者期望有更多的人去了解这些基本人权的内容,特别是许许多多的非法律职业的朋友们,这些基本人权的内容并不复杂且在网络上一搜即见,它们同万有引力一样均是基础知识,只是它们没有被编进中学的教科书而已。当众多的中国人知道了这些基础知识之后,中国人的观念将会改变,《刑事诉讼法》也就自然而然地改出来了,就像如今的中国人不担心地球的自转会把我们甩出去一样,基本人权的内容其实和万有引力一样都不是来源于西半球的歪理邪说,它们都是科学,只不过一个是社会科学另一个是自然科学而已!(作者:王卫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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