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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劳动节就要到了,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最近发表谈话,向劳动者介绍“五一”加班费该怎么发,日工资的基数该怎么算,以此提醒节日加班的劳动者,别忘了自己的权利。
这样的提醒,当然很有必要。然而,今年春节后,有记者随机调查了很多节日加班的劳动者,发现其中的80%都没有拿到法定的加班费,有的说节日加班三天,老板给了200元红包;有的说单位安排了三天调休;更有些人说老板至今没有表示,如今工作难找,总不能为了三天加班费跟老板闹翻脸。
在法定假日加班,必须发给300%的加班费,并不是最近才有的规定。早在1994年7月5日颁布并于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就明文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然而,这一条严肃的法律,在这正式实施的13年时间里,用一句外交辞令来说,可谓“不尽如人意”,而对处于弱势的临时工、合同工、农民工来说,更可称得上是“形同虚设”。不仅是私企老板视它为白纸一张,就是有些政府部门,也常常对它置若罔闻。其实,用人单位并非不知道有这条规定,很多打工者也知道这条规定,但在资劳力量强弱悬殊的态势下,尽管每逢春节、国庆、五一、元旦,劳动保障部门都会教劳动者“法定假日如何计算加班费”,但实际意义却甚微。
要让劳动者真正能拿到300%的法定假日加班费,说十次不如查一次。在法定假日后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谁家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发加班费,就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以强化执法力度的实际行动,为弱势的劳动者享受法定权利保驾护航。
有人或曰:劳动者自己的法定权益,要靠劳动者自己争取。此话当然有道理。然而,如果不考虑中国的国情,看不到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的实际情况,一味把劳动者推到维权第一线,劳动者往往只能在无奈中放弃权益,这是法制社会的悲哀。在这种情况下,执法部门主动执法,实在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必要措施。不知劳动执法部门以为然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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