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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所需单证及标准表(新)
(一)医疗费
(l)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用药明细清单。
(2)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
新标准: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
明等相关证据在公费医疗范围内确定。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治疗交通事故创伤实际发生所必需的数额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从严掌握,一般累计不超过前期医疗费的30%。
(二)误工费
(1)接受治疗的县级以上医院误工时间证明。
(2)受害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收入及减少情况证明(以工资清单为准)。
(3)其他能证明受害人收入减少的证据。
新标准:
(1)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最长计算至结案日前一天。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事故发生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能证明住院天数的出院小结或其他证据。
新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以住院天数为限,一般为1 5元/天。
(四)护理费
(1)护理人员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的收入及减少情况证明。
(2)护理人员不止1人的,提供治疗医院的诊断意见。
新标准: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2)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
(3)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一般计算至出院日。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五)残疾赔偿金
(l)法医伤残鉴定书。
(2)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证明。
3、计算公式: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赔偿年数x伤残等级比例。
新标准: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或最高不超过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六)残疾辅助器具费
(1)接受治疗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
(2)残疾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
(3)购买发票.
新标准:
(1) 残疾用具费的确定都必须事先经保险人同意。
(2)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国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3)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丧葬费
死亡证明(死亡原因鉴定书)
新标准:
丧葬费按照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八)死亡赔偿金
(1)死亡证明(死亡原因鉴定书)。
(2)死者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证明。
新标准:
(l)死亡赔偿金按照事故发生地(或最高不超过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
(l)死亡证明。
(2)伤残鉴定书(五级以上)
(3)家庭情况证明(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和人员关系证明)。
(4)无劳动能力者相关证明。
(5)被抚养人性别、年龄和关系、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等情况证明。
新标准:
(1)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事故发生地(或最高不超过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3)被扶养人为末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十)交通费
交通费报销凭证。
新标准: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十一)住宿费
住宿费报销凭证。
新标准: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处级以下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仅适用于事故处理人员所必须的住宿费用(限三人)。
(十二)营养费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
(1)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2)从出院后开始计算,一般不超过 1 5 元/天。
注:
以上内容未尽事宜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车险条款相关规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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