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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隔不过半年多,“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又开会了。据报道,在山东聊城举行的第二届年会上,与会各地城管局长及代表达成共识,承诺坚持文明执法、构建和谐城管,并对近期发生的城管粗暴执法现象予以谴责。
全国各地城管局长、代表们集聚一堂,谴责城管执法中频繁发生的恶劣现象,值得为之鼓掌。这或许展示了城管执法系统文明、和谐的主流色调,有助于提高城管队伍的整体执法水平。不过,这么说的前提是:联席会本身必须具有行政合法性和权威性。
遗憾的是,恰恰在这方面,联席会不能不让人有所质疑。
虽说参加联席会的都是各地城管局长及其代表,但据其官方网站介绍,它并“不隶属任何部门,不是社会团体,也不是组织机构,而是……会议交流机制”。可是,年会上又公开宣称启动“全国城管执法队伍形象建设年活动”——难道一个非政府组织有权发起政府活动?
联席会确实不能称为社会团体。理由是:其一,联席会并未遵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而且也没有什么“业务主管单位”——这一点倒是和城管部门没有统一的国家管理机构一样;其二,联席会理事单位大多为地方城管部门,不符合《条例》所定义的社会团体乃“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的定义。
那么,按照联席会自己的定义,将其看作一种“会议交流机制”又如何呢?联席会的活动已经远超过“经验交流会”的范畴。比如一份《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工作简报》(2007年第4期)中提到,第二届年会由聊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办,主题除开展“形象建设年”外,还包括建立全国城管系统的统一标志和职业服装。这些事显然非一个“不隶属任何部门”的会议交流机制所能决定。
除了自身定位问题,联席会在组织和运作方面,还存在不少让人费解的地方:
其一,它自称并非“组织机构”,会议章程、组织架构、常设办公地点(分别在淮安和北京设立秘书处)却一应俱全;其二,它的轮值会长、副会长由地方城管部门领导担任,而负责指导、协调整个工作,并提名副会长人选的现任执行会长兼秘书长罗亚蒙,却非政府官员;其三,作为全国城管局长的一个“会议交流机制”,其秘书处的日常事务却委托给一家叫作“北京中城国建咨询有限公司”的企业承办;其四,根据“会议章程”,成员单位自动成为香港中国城市国际协会会员,这家协会居然是由罗亚蒙发起的、去年刚在香港注册的“国际性民间组织”,而特区政府核准的业务是“城市品牌研究”。
上述种种表明,这个以“全国城管”为名义的联席会,并不具备任何行政合法性和权威性。联席会作出的一切“行政决议”或发起的任何“官方活动”,在法律意义上都无效。说到底,这个联席会乃是缺乏法律规范的城管部门结出的一个“怪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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