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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份以来围绕奥运火炬发生了一系列事件,国人对这些事件的剧烈反应在各种媒体上被统称为爱国主义和民族主义。或许,这两个概念在很多人那里庶几一回事,但在现代社会,它们其实有着很大的不同。如果混淆,容易产生一些价值误区。
国家是一个行政区划,正如民族是一种血缘纽结。两者会有很大程度上的复合,特别对那些古老的单一民族(比如日本的大和民族)来说,国家和民族很容易被当作一回事。但,对那些以某一民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来说,比如中国、俄罗斯,民族和国家就不是一个概念,而是两个。如果一味声称“民族国家”,那就要问这个国家是哪个民族的?如果这个问题可以回答,其他民族事实上就已经边缘化了,它们在这个国家中找不到主体感。至于像美国这样的移民国家,移民来自世界各地各民族,你说它以哪个民族为标志?民族问题不是不存在,但这个国家在理念上一直试图消泯民族界线,比如美国人把他们自己的国家称为“大熔炉”,即民族熔炉,这实在是一个值得推广的努力。在现代社会,移民是一种用脚投票的趋势,即使是单一民族国家,它的国家构成都处在不断改变之中。任何一个国家,本民族和外来民族如果真正能彼此互熔,才算平等。
鉴于国家与民族的不同,我愿意在这里伸张爱国主义而不愿意伸张民族主义;就像我必要指出,这次海外华人在西方国家各大城市的抵制活动,对其中那些已经获得其他国籍的人来说,他们的抵制不是像他们所说是爱国的,而是民族的。如果说爱国,他首先应该爱他国籍所在的国家,否则你入籍干什么。正是从这里可以看出,国家是个开放的概念,它可以接纳不同民族的人,民族则是一个封闭的概念,一个人属于哪个民族便是一种注定。强调国家淡化民族,并非取消爱民族,而是要警惕民族主义。毕竟近代以来,因民族冲突而导致人类灾难,这样的事件已经太多,日耳曼人的“纳粹”即“民族社会主义”甚至导致了一场世界大战。
也正是汲取了包括二战在内的教训,作为日耳曼人的哈贝马斯提出了他的“宪政爱国主义”的主张,这是爱国主义的现代形态,是爱国所以爱国的首要标准,也是本文所主张的爱国主义指向。在哈贝马斯看来,由民族不同导致文化不同的人类共同体是一种多元状态,它得以维系的基础不应是民族(这个概念具有排他性),而应是以宪政为基础的国家。因为宪政具有契约性,它不但保护不同民族,甚至直接落实到这个国家中来自不同民族的个人。其实,哈贝马斯的“宪政爱国主义”早在中国的胡适之身上就有过体现。我在去年的《“血”的爱国,还是“制度爱国”》中就指出:胡适留学时曾表示“若以袁世凯与威尔逊令人择之”,“则人必择威尔逊。”虽然两个都是总统,但他们的符号意义不一样。对一个中国人来说,“袁世凯”更多是族别符号,“威尔逊”则是制度符号。胡适的选择,用民族主义的眼光来看是大逆不道,他显然超越了他自己出生的那个族别,因为他把制度放在了族别之上。我个人把胡适的爱国称之为“制度爱国”。制度爱国和哈贝马斯的宪政爱国异名同质,但胡适这一思想却远早于哈贝马斯。
本文弘扬的爱国主义是“制度爱国”,它是对“民族爱国”的提升。不妨请注意这两者之间的界线,它们的不同,可以通过一个美国故事来表征。这是太原一位朋友在我家讲给我听的,坐在沙发上的我当时就很动容。九·一一事件发生后,第二天一早,不少白种美国人不约而同地来到当地清真寺。他们干什么,是要找穆斯林算帐吗?如果要算账,也未必没有理由。但他们不是来算账,而是担心有些白种同胞会来算账,因此他们是来保护清真寺,以免它们受冲击。如果这个故事感人,那么,由它所体现出来的爱国主义,对我们来说是不是相当陌生。这个美式爱国主义,不是民族主义的爱国而是制度爱国。因为(宪政)制度是保障每个人的。你如果爱国,就爱这个国家中的每个人吧,哪怕他和你不是一个民族,甚至包括你现在受到伤害。可以看到的是,保卫清真寺,是这些美国人对保卫每个人的制度的赞助。这种制度爱国才是真正的爱国,它不但提升了它的国家形象,同时也提升了那个国家中的这个民族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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