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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博客中国 2007-05-28 12:34:56 发表于: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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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把批评与过错混为一谈

作者:刘长锋

央视《每周质量报告》20073月报道了河北省晋州市海龙棉织厂生产“毒毛巾”事件,后经相关部门检验,该厂毛巾虽然不合格,但并未含禁止使用的强致癌物质。海龙棉织厂随后对央视提出侵害名誉权控告。近日,市一中院认定商品生产者应容忍社会公众以及媒体对其 作出的苛刻批评,终审驳回海龙棉织厂的侵害控告。(《京华时报》56日消息)

尊重媒体监督权,保障媒体合法监督权利,是法律的应有之意。但作为媒体本身,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监督。在监督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者过错,甚至对被监督对象造成损失,则必须勇于承担责任。批评是批评,但过错是过错,二者绝不能混为一谈。

央视在调查“毒毛巾”事件中,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坚持正义的媒体良知,应该值得鼓励。但是话又说回来,该报道经最后查证,不能说是不实报道,但至少应该是出现了过错,而且对当事方造成了比较恶劣的影响。也就是说,因为央视报道的失误或者过错,给毛巾厂造成了不良影响。记者对于产品质量检验是外行,出现报道失误情有可原,但作为媒体本身来说,也就是央视必须负起这个责任。社会单位和个人,有配合媒体监督的责任,但并没有被媒体伤害的义务。我接受你的监督,你履行你监督的权利,这是权利和义务的事情。但是报道失实,并给对方造成了伤害和损失,这是涉及到民法的责任问题。警察有打击罪犯的责任,但是警察抓错了人,或者开枪打死了与罪犯不相干的路人,能一句你要配合我履行职责,就能搪塞过去吗?

当然,我们并不是不允许失误和过错,但是失误和过错必须要承认,而且要承担责任。既然法院认定央视的报道有不属实的地方,那么,依法央视必须承担报道失误的责任,并接受相关的处罚。之所以我们要较这个真,问题的关键在于,一旦为媒体打开这个方便之门,给其穿上“黄马褂”,出现过错也可以不用承担责任,那么媒体由此而滋生的傲慢与自大就不可避免。我们无法不担忧,出于利益的较量,媒体看谁不顺眼,就把你摸黑一把,之后一句轻飘飘的“容忍批评”了事,你又能奈我何?

新闻链接: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05/06/content_81114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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