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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 税 导 论 (简本)
前 言
王书瑶
( 一 )
在1995年我同许多朋友共同出版了《赋税导论》,67万字,这个“简本”,就是把我写的那些部分拿出来,单独出版,所以叫“简本”
现在出这个《赋税导论》简本,对我是一件“赔本赚吆喝”的生意。
原因是,我今年72岁,退休十一年了,不论再有什么工作成绩或学术贡献,都不会改变我的退休待遇,出书的唯一好处是得一些稿费。可是,最近这些年来,出版界遇到了真正的“不景气”,且不说是“萧条”。真正严肃有价值的理论著述,受到了接近冰点的冷遇。这对作者和出版社都是一件很不愉快的事情。这和整个社会的浮燥风气有关,有几个人肯认真坐在冷板凳上做学问?做学问是一件很吃力的事情,你只要看看我在这本书中收集的那些材料和数据,就能看出,这需要“功夫”。当然这也同我的思维迟钝有关系,我在从1986到1994的七、八年的时间内,也就写了这些东西。
不过,也不能一棍子把人都打死。
1995年由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那本厚厚的67万字的《赋税导论》,是我同许多朋友共同完成的,印了6500册,在我1997年退休的时候,大致已经发行完了,我手头还有二十几册。到了今年,却只剩下一册了,其余的,都陆陆续续被一些我认识和不认识的人要走了。还有社会需求,这是我决心再版的原因。
另外,在网上查看一下,发现引用《赋税导论》的条目也还不少,据一些友人讲,许多人对其中的数理方法与结论也还有兴趣,特别是一些年轻人。
还有就是这十年间,又有许多人加入了赋税理论研究的行列中来,他们中的许多人,对《赋税导论》一无所知。这些年间,也还没有新的、与我这个理论体系相类似的使用数理方法研究赋税理论的著述问世,而这种研究方法与结论,为社会学术进步所需要。这些都使我觉得把《赋税导论》中应用数理方法讨论的基础理论部分单独出一个“简本”,很有必要。
但是,这种需求是少量的,远远不像《论语心得》那么令社会发狂,动辄百万册。所以,中国税务出版社只能做赔本生意,印它800册。这绝对是个亏损的印数,没向我要赞助就很不错了,所以就不能指望还会给稿费,所以我们两家——我和中国税务出版社就都是“赔本赚吆喝”,为中国的赋税理论研究做“真正无私”的奉献。
至于《赋税导论》中的其他部分,由于实用性较强,这些年间,著作与文章,如汗牛充栋,数不胜数,讨论更加深入;而基础理论部分,还没有被新的理论所取代,所以这个“简本”就只保留了以数理方法为特征的基础理论部分,共七章。
关于一个学科的基础理论,如果只过了十年就过时了,那就说明这个“基础理论”是太脆弱了,算不得“基础”。如果讨论的对象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而这个理论又反映了这个客观对象的本质特征,它就也不应该发生多大的变化。这是我对《赋税导论》基础理论部分的信心。
( 二 )
数理经济学派产生于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它的特征是用数学符号和数理方法来反映经济过程和进行分析,它的最大目的是求得经济发展的均衡和效益最大化。这种分析方法逐渐成为“西方”经济学的主流。到了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又出现了“计量经济学”,又进一步大量地在经济研究中引入数学方法和公式。在西方的所谓“理论经济学”,主要就是指这些方面的著作,中国的“理论经济学”者,根本看不懂西方的这些著作。
中国的经济理论研究长期处于手工文字阶段。直到1980年,中国第一届数量经济研讨班在北京的颐和园举行,后来中国社科院又成立了数量经济研究所和创办《数量经济研究》杂志,中国方始有了自己的数量经济学派。但是,真正有能力进行这些研究的学者,数量有限,而且多半是从理科和工科中“转业”过来的。原因是,自从1952年我国高校进行院系调整之后,经济学被划为文科,内容是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不进行数量分析,主要从事文字研究,学生也不学习数学与物理。这种情形自然也影响到财政与税收计划的制定:在上年的基数上增长10%,预算就算完成了,这样简单的工作,不但中学生能做,就是一个小学生也能“胜任愉快”。
但是,是不是达到了最优和均衡,只有天知道。
数理方法并不就是简单地应用数学与物理的方法。
数理方法,当然首先就是在研究中重视数量分析,进行数量分析,自然要用到数学公式与方法,这个没有问题。但是,这个“理”字应该做何理解?
一般来讲,这个“理”字,可以做逻辑推理解释,对数字与它代表的经济“量”,进行逻辑推理分析。可是,对于理科学生来说,这个“理”,也同样可以代表物理,应用物理的逻辑推理方法进行分析。这也没有错。
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中,经济学和物理学在研究对象与方法上都有类似之处。它们的共同特点都是从事实出发,经过观察,找出它们各自的发展规律。物理学的研究方法与理论都是成熟的,它没有任何主观的成分在内,物理学的理论与公式可以成功地解释各种物理现象;但是,到现在为止,经济学虽然也有可观的理论著述与成就,可是,它在解释经济发展、特别是在经济预测方面,还并不总是成功的。好像,它还相当不成熟。
一个原因是理论分析方法还不成熟;一个原因是影响经济变化的因素太多。亿万人各自独立的经济活动总体构成整个经济活动,这亿万人每时每刻又都面临多种活动选择,要预测他们活动的结果,自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还有政治、军事、天气、自然资源的变化等等。
自从产生计量经济学后,便有无数大学问家,致力于建立计量经济模型,用以模拟经济过程,最大的计量经济模型的变量可达万个,运用高速度的计算机进行分析,但是,预测的成功率却十分可怜,计量经济学的发展因而受挫。现在大概已经没有人试图用计量经济模型预测经济发展了。
这是因为,用数学模型模拟经济过程,受到时空的限制。
这是什么意思呢?
以我们这里建立的财政运用与国民经济产出的数学公式为例说明。
不论什么人,都会一致同意:财政运用的数量G,是宏观税率t 乘以国民产出Q ,用数学公式表示,就是:G = tQ。这是一个定义式或恒等式。没有一个人能够反对。
但是,这个公式的写出,是没有时空限制的,而经济过程,却是在一定时空中进行的,在一个国家之内、一日一时收税,一人一物一个企业的收税,数学公式不能反映这个过程,这就是局限性。于是就产生数学模型反映经济过程的“失真”。
在本书中,我们给出“财政运用最大与国民产出最大不相容原理”,在数学公式证明的背后的经济原因是:在一定条件下,政府运用资金的效率,低于企业与个人运用资金的效率。而这种影响,不是“一下子”就能显现出来的,而数学证明,却是“一下子”就完成的,这就是差异,这就是失真。
不过这不表示这个原理是无用的。它只是表示,它起作用的时间可能不是“即时”的。
经济学研究和物理学研究的另一个重要区别是,物理实验是可以重复的,而经济研究在各种条件下却是不可以重复的。我们可以在地球的任何海平面上进行自由落体实验,结论是相同的;可是,我们却无法在世界的任意国家或地区重复同样的经济过程,这就使任何经济原理、经济命题的验证产生困难。这也是经济学原理难以取得普遍适用的原因。
在发展中国家,过分强调平等,会产生“大锅饭”,会发生消极怠工;可是,在发达国家,比如瑞典,高额累进的个人所得税与遗产税,却没有引起同样的后果,在那里,尽管资本家拥有的财产与工人拥有的财产有天壤之别,可是最后,他们的消费水平却相差不多,这并没有使资本家的投资热情减少,也没有使工人的劳动热情降低。这种巨大的差异,使任何经济学原理的应用受到限制。
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其受制于财政比例的限制我们在本书中有所讨论,其结论是,在财政比例很高的时候,经济增长是个负值。比如在“大跃进”的时候,财政比例超过40%的时候,经济增长就是负的;而在同样的财政比例下,瑞典与挪威却可以长期维持经济的正增长。
财政与税收,主要内容都是数量,收多少,支多少,都是数量,没有适当的数量分析,就不知道是收多了还收少了?就不知道,现行的税制和税率是不是能够促使国民经济增长达到最快?是不是达到了“最优”?
有时,它还为政治家们的政治需要所左右。
从上面的讨论中我们得出结论:对整个经济,特别是对财政与赋税,我们一定不能忽视数量研究;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分析,在这个数学公式的后面,它所反映的经济过程的实质。“质”的研究与“量”的研究,两者不可偏废。
( 三 )
你要应用数理方法,就要对数理方法有所了解,在这里介绍一下数学、物理与经济三者研究方法与理论,对更好地应用数理方法研究经济学会是有益的。
数学的体系就是建立在若干假设或者称为公理的基础上的,它完全不要求有任何客观事实为依据。比如,欧几里德几何,就是建立在五个假设的基础上的。这种假设完全是人为的,你可以设定,“在平面上永不相交的两条直线是平行线”(欧几里德几何),也可以设定“在无穷远处相交的直线是平行线”(罗巴切夫斯基几何)。只要是符合这五个假设,一切推论都正确,至于是不是能够找到与此相对应的客观事物,数学家对此不感兴趣,他们感兴趣的是证明是否正确。
虽然如此,由于数学正确地反映了时间、空间中的数量关系,所以,它在解决自然界与世间的各种问题的时候,经常都是有效的,而且正是因为它没有任何实际的客观对象,所以更加具有作为工具的普适性。它总是作为工具而游离在各种学科之外,同时又被所有需要进行数量分析的学科所采用。
物理学是应用数学最多的自然科学,离开数学,物理学就不能存在,也不能发展。爱因斯坦在建立广义相对论的时候,就碰到了不能用他已经了解的数学工具进行表达的困难,他只好求助于法国数学家黎曼创立的“黎曼几何”。
但是,物理学有与数学完全不同的研究方法。
物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客观世界,它与数学完全相反,它不允许有任何离开客观实际的假设。它的研究规律是:观察客观事物,从中发现规律,建立理论;再把这个理论应用于客观实际,看看这个理论能不能说明客观事物。有时是修改理论,有时是排除观察对象的条件。经过反复的从实际到理论,再从理论到实际的验证,这个理论才算确立了。“实践是检验理论是否是真理的唯一标准”,在物理学中,一直被奉为圭臬,从来都没有人背离过。在整个研究应用过程中,理论一分钟也离不开实际。物理学一切理论的基础是它的“定律”,定律之所以成立,不是证明的,它也是不能证明的,它成立的唯一条件是:没有违背它的物理现象。比如牛顿三大定律。其他理论,都是建立在这些定律的基础上的。
物理学与数学研究方法上的区别,可以从下面的例子中更清楚地看出。
数学中最基本的几何单元是“点”,点是没有长、宽、高的抽象的几何体,由点运动所形成的轨迹是线,线有长度而没有宽和高,由于点没有体积,所以可以证明:任何长度的线段,它上面的“点”的个数都是相等的。
在把这个《集合论》的结论应用于物理的时候,就产生了问题。物理学中运动学和动力学中的最小的物理单元是质点,质点同数学中的点同样是抽象的,它没有体积,但是它有质量。由于没有体积,所以由质点所组成的线段,不管多长,其上面的质点“个数”都是可以相等的。但是,如果从物理研究的最小的实际对象考虑,不论是分子、原子还是微子,实际上都有体积,哪管是极微小的体积,不同长度线段上面的“质点”数也是不等的。这都是区别。
在数学中规定,“点”运动的轨迹形成“线段”,但是,在物理学中,“质点”运动的轨迹却不能组成物理学中的“线段”,物理学中的“线段”必须是有“实体”的,它要有质量。
数学和物理学都可以从“点”或“质点”出发建立起整个体系,经济学却不能从个体的行为出发建立整个经济学体系。
但是,经济学的研究与物理学的研究方法还有相似之处:它也只是从客观现实中找寻自己研究的对象,没有主观假设。它的理论结论也同样要接受客观实际的检验。
但是,经济研究与物理研究又有一个最大、最严重的区别,这就是它几乎在所有的研究中,都带有研究者的主观性。由于经济的利益特征,“在研究中,把一切仇恨之神都召唤到战场上来”(马克思话的大意),所以,到现在为止,能为所有经济学家与利益相关者都完全同意的经济理论几乎没有,也许只有“边际效益递减律”获得了比较广泛的认同。几大经济学派与理论,几乎水火不容。
在我国的一个显著的例子就是,对于财政部门的官员与学者来说,他们希望自己掌握的资金越多越好,而纳税人则希望税率越低越好。在有人提出最优税率是20%,与财政部门一些人希望的28%相差很多的时候,他们就不愿意看证据,看分析,而激烈反对。这就是经济研究中主观意识的干扰,利益主体的干扰。至于工资、利润、税收之争,更是一个永衡的主题,这种情形将永远存在。均衡是暂时的,不均衡则是长远的,均衡总是不断地被打破。
我曾试图模仿物理学牛顿第二定律,建立“经济动力学”。这个公式的表达式是:f = m a ,其中,f是作用力,m是物体的质量,a是物体受到力的作用而产生的加速度。用在经济上,f是经济动力,m是经济惯性,a是经济增长速度。经济惯性可以解释为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与自然条件,经济动力可以解释为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新资源的发现等等。后来由于许多原因,这个工作没有继续下去。
在本书再版的时候,我特别希望有人能把“最优财政比例的数理估计”接力进行下去。现在的资料也多了,时间也长了,方法也有了,应该不是很难的。但是,如果得到一个更加令人信服的结果,对经济发展应该是十分有利的。
最后我还呼吁,把经济学与财税学在大学中都列为理科,而不是文科或文理兼收,这样才能提高经济、赋税管理与研究的水平。
( 四 )
我在写作《赋税导论》时,对历史上中国社会性质的认识,还停留的“人云亦云”和“约定俗成”的阶段。经过这些年的深入考察和研究,我认定,中国自秦之后,因为“废封建、立郡县、建立中央集权制国家”,不再“封王建国”、“封侯建邦”,所以就不再是封建社会了,于是我定性中国是“以皇权为代表的农业专制社会”,或“以皇权为代表的专制农业社会”。不仅中国2000年间的社会形态与欧洲真正的封建社会不同,而且,单就赋税而言,也同样有原则性的区别:欧洲封建社会的赋税,不是皇帝老儿一个人说了就算的,很多情形下,皇帝想征税或加税,都要经过法院或贵族议会的批准,否则不能征税。可是在中国,征税是皇帝老儿一厢情愿的,他说征就征了,没有任何社会力量能够制约他,这都是原则上的区别。这样,在文中,凡提到中国是封建社会的地方,都要改变,但是,在行文完全改过来困难很多,这里仅做一个说明,请读者注意这种理论认识的改变。
( 五 )
除上面的历史观之外,我从1986年到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从事赋税理论研究之后,有三个问题一直使我感到困扰。一个是“比例税率”的说法;一个是“赋税还是税收”?一个是“依率计征还是依计划计征”。
“比例税率”是个非常简单的数学和语义学的问题,这个问题中学生都能解决。
“税率”是什么?是“对税款征收的比例”,如果把“比例税率”展开来说,就是“比例的税款征收比例”,这叫什么话?数学老师会纠正学生的这一说法,语
其实,这个“比例税率”所要表达的只是一个“固定税率”或“不变税率”的意思。与“比例税率”相对应的是“可变税率”,一般情形下,它所对应的是“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是说,依税基的不同,其征收比例(也就是税率)是不同的,是变化的。“累进”就是税基越高,税率也越高,而“固定税率”或“不变税率”是说,它的“征收比例”不因税基的变化而变化。(客观上也存在“累退税率”的情形,但是,体现在税法中的情形很少。)
“比例税率”应该以“固定税率”取代。
尽管我和其他一些学者对此不断提出质疑,认为用“比例税率”是可笑的,但是,人微言轻,迄未有改变。
首先是税务总局与财政部的官员在起草税法草案时还这么沿用,其次是国务院法制局与人大常委会的大人们就没有考虑过它在用语上的毛病。所以,税法这么用,税务局长、财政部长,乃至国务院总理也这么说。但是,约定俗成并不总是有理的,错觉不能恢复。一旦说穿了,就知道“皇帝并没有穿新衣”。
这个问题还直接影响到我国语言文字的纯洁性,如果语
我没有考察,在什么时候、是谁第一个使用这个用词的,是从国民政府时期就有了,还从“解放后”才有的。但是,我敢肯定,第一个使用“比例税率”的人,必定是起码的中学数学基础也没有的人。
一直就这么用下来,我感到很悲哀。
“是赋税还是税收”?作为这个客观对象的整体,是“赋税”而不是“税收”。税收只能是“税款的征收”或“征收的税款”,它是整个赋税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
“赋税”体现了这个客观对象的总体,从立法到实施,也包括它所体现的各种经济政治关系。我们可以问“今年的税收是多少?”却不可以问“今年的赋税是多少”?“赋税”与“税收”的用法应该区分开来。
中国古代有所谓“税以足食,赋以足兵”的说法,那也仅仅是指春秋战国时代的一种赋税的“初级阶段”。到了后来,就完全“税”、“赋”不分了,它成了一个整体。从汉开始,到唐行“两税法”,到后来宋的“青苗法”,又到明的“一条鞭法”,又到清的“摊丁入亩”,都是“赋”、“税”不分的。清初,有所谓“永不加赋”的口号,这赋不单指是“军赋”了。
到了今天,我们征税,是把军费与其他政府开支分开来征的吗?
所以,本书就用《赋税导论》这个名字。
以上这两个问题还都是学术上的,对税款的实际征收影响不大,第三个问题的意义就重大了。
我们现在强调的是“依法治国”,这里且不说这个“依法治国”是由谁来“治”? 我们就单说这个“法”。
对赋税的征收有两套“法”,一套是税法,另一套是“人大”每年制定的“财政预算”,这个也是“法”,因为它是“人大”通过后需要强制执行的,它就形成法律。一般来讲,后者大于前者,因为,到现在为止,许多税法还处在“法规”阶段,比如增值税和消费税还是国务院的“条例”,“人大”通过的法律当然比“条例”大。
我们强调“依法治国”和“依率计征”,这个“率”当然是税法中规定的“率”。但是,1994年前,财政预算中都规定了每年赋税征收的数量,叫“计划数”,或“征收计划”。这个“征收计划”是个“死”数,每年向税务部门下达,必须完成计划。这就是“依计划计征”。
但是,依“计划计征”的税款数量,百分之百都与依税法的“税率”计征的税款数量不同,而且相差的数额可能还相当大。“依率计征”就是税基乘以税率,税率是定死了的,变的是税基,神仙也不能保证,当年的税基乘以税率,会刚好与“计划数”完全相同。这样一来,依“计划计征”就与“依率计征”发生了矛盾,你要税务部门执行哪一个“法”?
如果两者发生矛盾,只能是税法服从每年通过的预算,因为它“大”,于是,税法就形同虚设,无法“依率计征。
从1994年后的哪一年开始,财政预算有了一个新的说法:每年提出一个“预算数”,要税务局参照执行,不再是必须执行的“计划数”了。税务总局也照此向下传达。但是,到了地方,它仍然是一个必须完成的指标,而且层层加码,省、市、县都提出自己的要求,到了县一级,就比财政部的预算多出一大截。这个预算数,对于基层来说,仍然是一个考核其成绩的重要指标。我们所有的各级政府,对税收最关心的不是是否“依率计征”了,而是今年的税收完成的情况。也没有哪一个法律部门检查是不是“依率计征”了。这些年税款征收的一大特点是,由于税基增长较快,所以,完成这些指标,对于多数的税务部门,还相当轻松,就全国而言,常常提前半个月就完成了“任务”,是不是完全“依率计征”了,倒退到了次要地位。是不是“依法治税”,倒无人关心了。这不是一个值得高兴的事。它使对税法的执行,有了一个“随意性”。
财政要有一个预算数,这没有问题。对财政部的人来说,问题的结症在于,如果收入没有刚性,最后财政不能平衡怎么办?
国外、或者正确的办法是:收入少于预期,可以通过立法机构,临时发行国债、多发钞票、减少支出等办法解决,还可以设立临时的“捐”,而不能要求税务部门在超过税法部分多收税。特别是不能以税务部门是否完成了“税收任务”来考核税务部门的工作。应该以一个地区的税务部门是否“依率计征”了,来考核税务部门的工作,这才是真正“以法治国”的表现。
如果税款超过了预算,问题就更好解决了,甚至下年还可以降低税率。
不过,我们国家可不是这样的,我们国家的财政部门生来就有一种多管事,多支出的冲动,你收得越多,他花得也越多。君不见,这些年来,每年的税收都大大超额完成了,可是,财政支出也相应地大大增加了,赤字每年都不少,国债也每年都照发不误。
你凭什么在预算外多支出?多花钱?
(六)
这个“简本”,保留了《赋税导论》中的第一到第六章和第二十一章,增加了一个“内容提要”,只在第三章最优财政比例第三节我国最优财政比例的数理估计的第四段后面,加了一个“经济增长与宏观税率相关图”,其他部分,没有做任何改动。
本书中任何不妥与错误之处,无限欢迎批评指正,也感谢中国税务出版社对此书出版的大力支持。
(本文在出版时,编者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四、五两部分)
王书瑶
(本书已于2008年4月出版,读者也可向我约购。)
内容提要
1、 我国初步建立的市场经济很需要赋税,但是尚不规范;
2、 氏族社会组成国家的标志是建立政府,而建立政府的标志是这个机构向居民征收赋税,因而,赋税既是建立国家的象征,同时也是政府对国家进行有效治理的标志;
3、 本书只用23个印刷符号,给出最为简洁的赋税定义:
政府无偿、非罚与定例地从社会产出中征收的财富;
4、 本书用不可争议的数学公式证明:在财政运用最大的时候,国民产出不是最大;在国民产出最大的时候,财政运用不是最大,这就是“财政运用最大与国民产出最大不相容原理”;
5、 本书用数理统计的方法得出,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国的最优财政比例大约在20%左右;在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时候,它可能向右漂移,目前可能是23%左右;
6、 财政结构的优化是提高“真实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财政赤字是有害的;
7、 在税种结构中,提高直接税的比重;对间接税采取价外税,使纳税人明白纳税;
8、 有许多赋税规范需要遵守,目前在我国,最重要的是增加赋税立法的透明度,使纳税人参与立法,使纳税人知道为什么要在哪个环节纳多少税?还应该让纳税人知道这些税款都用在了什么地方和为什么要用在这些地方?确立纳税人的主体意识;
9、 修改宪法,在明确纳税人的义务的同时,也明确纳税人的权利;建立赋税基本法;变依计划计征为严格地依率计征;对所有稳定的税种形成法律而不是法规;取消教育附加和城建税;在首先用立法形式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事责的基础上,完善分税制体系等等。
说明:这里归纳的本书提要,代表了今日认为需要突出的重点。在行文中或未有提及,以此为准,代表作者现在的观点。
今后税制改革方向
1、 修改宪法,在规定纳税人的义务的同时,也相应规定纳税人的权利;
2、 在宪法的指导下,设立“赋税基本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赋税的各项基本原则;
3、 完成分税制的立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中央与各级地方政府的责、权、利的关系;
4、 调整年度预算的时间,每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新预算,直到三月份才由人大通过,是违背法制原则的,人大通过当年预算之后,才能进入新的财政年度;
5、 税款与价款分离,明确居民在购买货物与服务的同时,是也已经纳了税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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