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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博客中国 2007-05-28 12:34:56 发表于: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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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北京市一中院终审驳回海龙棉织厂的侵害控告、央视报道失实被判免予道歉以来,连日里,有论者纷纷撰文,对这个判决结果大加褒奖。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我们看到,法院作出央视不必道歉的判决理由,是“生产厂家针对媒体与公众对其产品质量及安全的苛责,应予以必要的容忍”。可以说,这个理由本身就缺乏说足够的服力。诚然,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公众及媒体可以对厂家予以监督和批评,但无论怎样苛刻的批评,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能歪曲事实,更不能无中生有。


厂家的毛巾到底有没有致癌物质,这是截然不同的两码事,如果确实有,再怎么尖锐、苛刻的批评都无可非议,但如果没有,所谓皮之不存,这个批评岂不是空穴来风?与其说这是批评,倒不如说是不负责任的“恶搞”。


试想,若是某个人或某个单位在社会上散布类似的虚假消息,有关方面是不是也能如此宽容?或者,如果受到无端指责的不是一家工厂,而是像你我一样的某一个人,这个人在平白无故地遭遇诽谤、被弄得身败名裂之后,连一个道歉也得不到,这能得到社会的容忍、能说是正常吗?


应该承认,法律有保护媒体履行舆论监督权利的责任,但首先,要确立这个权利的行使是否合法,是否正当。对失实报道免于追责,此例一开,在不良媒体、无德新闻从业人员那里,要成心诋毁一个人,一个单位,岂不易如反掌?这样的舆论监督,与舆论杀手也就毫无二致了。


媒体的公信力,必须建立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之上。无论哪一级媒体,在其行使其舆论监督权时,这种权利本身也需要监督,也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予以规范。央视的不实报道,已经令厂家在声誉和经济上蒙受双重损失,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媒体,就应该对自己的工作失误负责,向厂家及社会公众作出诚恳的道歉,以行动来维护主流媒体的公信力。
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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