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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每周质量报告》2007年3月报道了河北省晋州市海龙棉织厂生产“毒毛巾”事件,后经相关部门检验,该厂毛巾虽然不合格,但并未含禁止使用的强致癌物质。海龙棉织厂随后对央视提出侵害名誉权控告。市一中院认定商品生产者应容忍社会公众以及媒体对其作出的苛刻批评,终审驳回海龙棉织厂的侵害控告。
毛巾厂的诉讼属于民事案件,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央视“侵害名誉权”,这并不奇怪。由于我国法律本身的原因,新闻诉讼大多当成一般的民事案件处理,这就要求报道媒体从根源上就报道事实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没做到,媒体就败诉。如此的程序设计给我们的媒体舆论监督的空间便很小,举证责任在媒体的原则也让媒体因害怕出错而畏首畏尾,将本可以通过舆论监督曝光的不良现象扼杀在记者的抽屉里。央视的《每周质检报告》系CCTV与国家质检总局合作的一个节目,拿着“尚方宝剑”的一档节目尚无法走出出错被控告的困境,其他栏目在制作播出的压力便可想而知。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给出的另外一条依据是“法律保护媒体的正当舆论监督权利”,但若不是该厂确认生产的毛巾不合格,虽然不合格原因与致癌无关,但仍属于质量问题的话,这正当舆论监督权利便很难得到保证。一个产品本身有问题的企业敢于如此叫板舆论监督大户的央视并险些胜诉,即使央视的报道是站在公众立场上,我们应该对舆论监督的自由度进行反思。再回想前不久的西丰县官派人进京捉拿《法制日报》揭黑记者的“壮举”,我们的第四种权利又是处于怎么样的一种尴尬境地!
强调社会对媒体报道的宽容,将报道优先原则实施,不是对舆论监督权利的滥用,却是对更多待揭露待报道的弊病的又一层防护。允许媒体出错的意义不是媒体可以胡说乱写,而是将责任承担意识贯彻到底,所有是非曲折都将由真相来理顺:报道为真,媒体尽了职责,赢得公众的信任;报道有歪曲,必要的更正和道歉,同样赢得必要的公信力。
相反,过分苛求媒体的完全正确性犹如要求警察只抓罪犯一样,操作起来困难,也不利于舆论监督更高效更有力度的进行。毕竟舆论监督的意义不只在于扬善,更在于不畏强权不畏势力的惩恶。法国《费加罗报》的报头这一句话值得我们深思:
若批评我自由,则赞美无意义。
光明网-光明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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