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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博客中国 2007-05-28 12:34:56 发表于: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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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12 日是国际护士节,新中国首部关于护士和护理工作的法规《护士条例》也于当天开始实施。《条例》为保护护士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多法律保障,依据《条例》要求,护士与病人的配比将有望提高。(5 月11 日《湖南日报》)


就我国医疗行业的护理工作而言,目前问题较为集中:一方面,临床护士数量不足,目前我国护士配比数在全世界排倒数第四位,即使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省份(如浙江省),每千人口的护士配比也只有约1.5 人;另一方面,护士待遇较低,又因医疗第一线的护士身处医患矛盾的短兵相接处,所以常常成了患者及其家属的“出气筒”,致使跳槽、转行者众多。


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是相互联系的,医疗服务质量为何不高,医患关系为何紧张,根源之一便在于此。从这个角度看,《护士条例》很有针对性。但笔者认为,要改变护士短缺现象,要维护护士权益,还有赖于医疗机构医疗观念的革新与转变。


长期以来,我国临床医疗领域存在着一种落后的服务观念:重治疗、轻护理,只求将患者的生理疾病治好,缺乏应有的人文关怀精神。正是在这种医疗观念主导下,一些医院为了降低医疗成本,不断压缩护士编制,热衷于以几百元的低工资大量聘用合同护士,抑制了人们从事护士职业的热情。


实际上,随着医学和临床医疗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医疗服务不单要治疗患者的生理疾病,更应关注患者的心理健康。这就是“生理—心理—社会”医疗观念或模式。这种观念、模式已成为世界医学和临床医疗发展的潮流。


医疗改革重在法制建设,我们理应为《护士条例》的实施鼓掌,但同时,医疗改革也有赖于医疗观念的革新,摒弃重治疗、轻护理的落后医疗观念,逐步树立“生理—心理—社会”的先进医疗观念,我国的医疗服务水平才可能有质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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