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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雅》中有:“商,度也;榷,粗略也。言商度其粗略。”商榷者,商度而扬榷之也。商量、讨论的意思。“法理‘商’榷”之“商”为商议、商量、商略、商算、商兑、商度、一起讨论、交换意见、和谐沟通。而落地于内蒙古商报的《法理“商”榷》栏目,添了新意。商榷什么?为谁商榷?商人、商品、商店、商界、商场、商务、商业、商机是也。在什么环境中商榷?在什么状态中商榷?在情、理、法之间商榷。《法理“商”榷》是个介乎于情、理、法之间“商榷”的栏目。
凡事不外乎情、理、法三者之博弈之过程之结果。
人情、天理、国法看似迥异,实则有其相同处。情是面子,理是脸。面子和脸不是一回事。面子一般只是在情感方面受伤害,而脸就很不一般,“不要脸”就是不讲理。中国人先用情来讲理,讲不通,不得已时,再用法来讲理。即先用情讲理,后用法讲理。这里的情绝对不是讨好,也不是献媚。讨好和献媚是一种虚情假意,讨好是死路一条,献媚是低三下四。不讨好才是真性情,不献媚才是真骨头。诚心诚意,发自内心的关心,才叫情。情行不通,再绳之以法。先运之以情,再晓之以理,情和理都讲不清时,再绳之以法。那么,情、理、法以什么为中心呢?理在中间,理最大,理就是中心。
有人敢说:“我这个人不讲情面。”也有人敢说:“天下老子最大,我才不管什么法不法。”但是没有人敢说:“我这个人天生不讲理”。人们提到情时,总是说“合情合理”,提到法时,总是说:“合理合法”。要么“合情合理”,要么“合理合法,两边都要拉上“理”字,这才站得住。讲情讲到合理的地步,讲法也讲到合理的程度,情、理、法的融合才是现代法治的最高境界。我们应该主张立法、司法和行政都以情、理、法的辨证、融合为最高的价值目标。因为,在本质上,情、理、法有它的不可分割性,法难容情,不等于法不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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