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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博客中国 2007-05-28 12:34:56 发表于: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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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造 谣 者 该 适 用 何 法?

————对发布虚假地震信息的愤怒(网摘文章)

  “如果对发布虚假信息引起人们恐慌的当事者进行定罪的话,一般会将其定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郑州高新区法院副院长、刑法学博士唐若愚说。唐院长介绍,“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是“9.11”恐怖袭击事件后我国新增加的法律条文。它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的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罪”所规定的行为方式是结果犯,即实施这种行为并达到所规定的效果时才能对其定罪处罚。

  所以,对于上述恶意传播虚假信息造成公众恐慌的,只要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结果程度,就不适宜运用我国《刑法》进行调整。但是这并不表示对这类行为可以放纵不管,散布虚假信息造成公众恐慌的,其行为已经扰乱社会治安,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当恶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或者信誉等私权利时,还可以适用我国《民法通则》救济。

  言论自由不是无限制自由

  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教师、法学硕士司伟森说,虽然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但言论自由不是无任何限制的自由。如果言论自由超越了我国《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那时的言论就变得不自由了,国家就可以追究散发不实言论,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公民的法律责任。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就说明:我国公民可以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享有和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但是如果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损害了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种言论自由就已经超越了我国《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这种情况下的言论自由就变得不自由了,国家就可以追究这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利益的言论的法律责任。所以公民的言论自由不能是无任何限制的自由,这种自由的行使不能超越我国《宪法》和法律的限制。 

  应加大信息监管与执法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刑事法教研室主任、副教授随庆军认为,发布失真的信息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其行为是违法的。虽说公开消弭恐慌,谣言止于智者,但在信息化社会,借助网络、手机短信等发达的通信工具,谣言可能瞬间就会被广泛传播,就会扰乱人心、破坏社会稳定、侵害大多数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谎言说上一千遍就成为真理”。所以,对于谣言我们必须高度警惕,绝不能等闲视之。在特殊时期,民众最需要的是稳定,发布失真的信息是一种扰乱社会稳定的行为,被行政拘留是应该的。因为在突发事件面前,政府、大众媒体、公民之间,需要的是一种良性的互信和互动,以及互为监督,需要的是信息亮化和快捷传递,作为网络信息巡控者应该提高主动性,第一时间在网络上发布信息,但因为受新闻真实的限制,往往他们发布的信息有一定的滞后性。这就使得一些网民能第一时间发布细枝末节上失真的信息,从而或多或少地影响公众互信,动摇公共机构随后发布信息的权威地位,使公民产生政府是否“瞒报”的怀疑。对此,他建议,作为网络信息的巡控者,应加大现代社会信息监管与执法,对伤害公共秩序的单个公民,分析信息的危害性有多大?他们发布这些信息的主观动机是否恶意?对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要采取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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