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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博客中国 2007-05-28 12:34:56 发表于: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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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每一位罹难者都有尊严的安息

据《新华社》报道,5月18日,国务院作出决定: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决定自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我从5月18日晚间的《新闻联播》中看到这个消息后,第一反应是:这是一个顺应民意、符合民心的决定,彰显了中国在处理重大自然灾害面前的人性化选择和社会进步。

过去,我国在处理因重大、突发自然灾害而罹难同胞的哀悼方式上,由于历史原因,总要融进一些政治色彩,从人性的角度看,对罹难者的哀悼氛围和主题大大淡化。比如1966年造成8182人死亡的河北邢台大地震、1976年夺去24万条生命的唐山大地震,这两起震惊世界的灾难,悼念的方式,除了纪念馆、纪念碑以外,我们从当年的媒体上看不到任何以国家的名义举行的悼念活动,一直到现在,比较多的文字和影象资料记载的是:政府把这些重大的灾难,当成激励人们意志的一种精神财富,诸如“人定胜天”、“抗震精神”等。我曾经想,这样的悼念方式,那些数以万计的亡灵能够认可吗?能够在九泉之下安息吗?

以国家名义,对重大灾难中罹难的同胞予以哀悼,应当说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最让人难以忘记的是,2004年9月1日,在俄罗斯联邦北奥塞梯共和国别斯兰市的一所学校,被劫持上千名学生做人质,后造成331人遇难,其中学生186名。为了悼念这些死难的儿童,“普京总统签署命令:宣布9月6日、7日为全国哀悼日。在此期间,俄全境所有国旗下半旗向死难者表示哀悼,所有文化机构、电视台取消娱乐节目;普京总统在克里姆林宫举行政府会议前,与政府成员一起,向遇难者默哀。”(引自新京报2004年9月7日)。这样最高规格的悼念活动,不仅使那些幼小的亡灵得以母爱般的尉籍,更重要的是对那些在突然间失去孩子的家长们来说,感到了政府的关照,能够从心灵深处减少悲痛或化解对政府的怨恨。

再看2001年震惊世界的美国9,11事件,共造成3113人死亡。虽然此事件过去多年,每年的纪念日虽然纪念方式有所不同,但有三个程序是不变的。即:总统参加哀悼仪式,市长发表简短讲话,在烛光中诵读死难者名字。每当看到这样的报道,我曾想,一个国家对因突发灾难造成罹难的灵魂如此尊重,还有什么能比这样的行为让生者得到慰籍的呢?

以国家的名义,对罹难者予以哀悼,应当根据相关法律,制定相关细则,既对震惊世界的灾难罹难者哀悼,也对在国家影响较大的灾难罹难者哀悼。

众所周知,我国幅员辽阔,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频发;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一些安全生产方面造成的突发事故死亡人数也比较突出。如我国的矿难,官方公布的数据是,近年来每年的死难矿工都有6000人左右,并多次发生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如2004年11月28日,陕西陈家山煤矿死亡166人;2005年2月14日,辽宁孙家湾煤矿死亡214人;2005年11月27日,黑龙江七台河煤矿死亡171人等。另据资料显示,建国以来我国最大的矿难是发生在1960年山西大同的一次死亡600多人。对于这些罹难者,我们是如何安抚他们亡灵呢?通常看到最多的是,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对矿工安全环境的改善,对补偿标准的提高。但对死难者的悼念程序,几乎是空缺,很少看到政府部门的相关安排。

我感到,这次国务院启动对四川汶川地震罹难同胞的全国哀悼日行动,应当成为处理重大灾难事件的一个程序性开端。其最主要的一个理由是,导致这些人的生命在毫无准备的状态下瞬间消失的各种灾难,如矿难、空难、水灾、火灾、甚至包括地震等,多数与政府部门的管理有着直接、间接的关系。所以,灾难一旦发生,除了吸取教训以外,根据灾难的社会影响,以政府的名义举行悼念仪式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做既是对罹难者的追思,也是对生者的尊重。我国的“国旗法”第14条规定;“发生特别重大的伤亡及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可见,对重大灾难罹难者予以全国哀悼,也是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

让罹难者有尊严的安息,应当自觉的成为国家责任,应当有制度去规范和保障。我希望今后对国内重大灾难中罹难者的全国哀悼能够成为常态。

作者:李季平 邮箱:qsdd-008@tom.com 电话:1393214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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