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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每一位罹难者都有尊严的安息
据《新华社》报道,
过去,我国在处理因重大、突发自然灾害而罹难同胞的哀悼方式上,由于历史原因,总要融进一些政治色彩,从人性的角度看,对罹难者的哀悼氛围和主题大大淡化。比如1966年造成8182人死亡的河北邢台大地震、1976年夺去24万条生命的唐山大地震,这两起震惊世界的灾难,悼念的方式,除了纪念馆、纪念碑以外,我们从当年的媒体上看不到任何以国家的名义举行的悼念活动,一直到现在,比较多的文字和影象资料记载的是:政府把这些重大的灾难,当成激励人们意志的一种精神财富,诸如“人定胜天”、“抗震精神”等。我曾经想,这样的悼念方式,那些数以万计的亡灵能够认可吗?能够在九泉之下安息吗?
以国家名义,对重大灾难中罹难的同胞予以哀悼,应当说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最让人难以忘记的是,
再看2001年震惊世界的美国9,11事件,共造成3113人死亡。虽然此事件过去多年,每年的纪念日虽然纪念方式有所不同,但有三个程序是不变的。即:总统参加哀悼仪式,市长发表简短讲话,在烛光中诵读死难者名字。每当看到这样的报道,我曾想,一个国家对因突发灾难造成罹难的灵魂如此尊重,还有什么能比这样的行为让生者得到慰籍的呢?
以国家的名义,对罹难者予以哀悼,应当根据相关法律,制定相关细则,既对震惊世界的灾难罹难者哀悼,也对在国家影响较大的灾难罹难者哀悼。
众所周知,我国幅员辽阔,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频发;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一些安全生产方面造成的突发事故死亡人数也比较突出。如我国的矿难,官方公布的数据是,近年来每年的死难矿工都有6000人左右,并多次发生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如
我感到,这次国务院启动对四川汶川地震罹难同胞的全国哀悼日行动,应当成为处理重大灾难事件的一个程序性开端。其最主要的一个理由是,导致这些人的生命在毫无准备的状态下瞬间消失的各种灾难,如矿难、空难、水灾、火灾、甚至包括地震等,多数与政府部门的管理有着直接、间接的关系。所以,灾难一旦发生,除了吸取教训以外,根据灾难的社会影响,以政府的名义举行悼念仪式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做既是对罹难者的追思,也是对生者的尊重。我国的“国旗法”第14条规定;“发生特别重大的伤亡及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可见,对重大灾难罹难者予以全国哀悼,也是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的。
让罹难者有尊严的安息,应当自觉的成为国家责任,应当有制度去规范和保障。我希望今后对国内重大灾难中罹难者的全国哀悼能够成为常态。
作者:李季平 邮箱:qsdd-008@tom.com 电话:1393214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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