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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博客中国 2007-05-28 12:34:56 发表于: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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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的那位女孩子(文中简称“辽宁女”)冒天下之大不韪在视频里大骂四川人民和灾区人民,许多网友认为该女子的行为不仅严重败坏了中国人民的形象也严重伤害了四川人的感情,网友们在震怒的同时也号召大家一起动手把她找出来。今日有消息披露,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区分局根据网上提供的该女子的信息资料,于21日中午1时左右,在苏家屯区如意网吧将这位女子抓获。

从网友的留言来看,大家都恨透了她。不少人以为,这回警方该出手时出了手,一定轻饶不了她。

笔者看了那段视频,也看了网友整理的“辽宁女”的骂词。笔者预计警方即使想顺从民意,把她送上刑事法庭对她定罪量刑,恐怕技术上的难度很大。笔者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判断是因为在《刑法》的相关规定里有一个小小的漏洞,而这个漏洞正好被“辽宁女”钻了进去。

“辽宁女”在“哀悼日”公然开骂,该行为确属情节严重,在表象上很符合《刑法》第246条之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辽宁女”利用互联网和视频传播公然侮辱了四川人民和灾区人民,她不仅侮辱了四川人更侮辱了整个中华民族,她的这个“娄子”的确捅得很大!但是她的行为却不构成侮辱罪!

由于《刑法》将侮辱罪归类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里,因此侮辱罪的侵害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侮辱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自然人(公民),特定的自然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这里“特定的自然人”不能是单位也不能是一个概括的群体。侮辱中国人或者侮辱四川人的行为显然是针对中国人或者四川人这一概括的群体,如此一来,对一个族群的侮辱即使构成犯罪也应该被归入“扰乱公共秩序罪”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罪”里,而不应该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里。通俗地说就是,侮辱一个特定的四川人有可能构成侮辱罪,侮辱概括的四川人却难以构成侮辱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在“扰乱公共秩序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类犯罪里,有侮辱国旗、国徽罪,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也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但是这些罪名都不适用“辽宁女”。她的确在歧视四川人,但是四川人不是一个民族,她的确在骂人,但是她没有造谣,她的确在侮辱四川人,但是她没有侮辱国旗和国徽,所以上述这几个法条拿她没办法。

《刑法》的原则之一是“罪刑法定,法无明文不为罪”,如果刑法(广义)无明文规定,法院是不能依据类推或者民意对一个人定罪量刑的,即使大家对这个人恨得咬牙切齿。笔者认为,“辽宁女”在“哀悼日”骂四川人的行为比在互联网上通过视频辱骂某个特定的四川公民要严重的多,这种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刑法》里侮辱不特定的大多数人不定罪、污辱个别人定罪的这个漏洞应该及时补上,这是立法上的问题。但即使《刑法》被修改了,对于“辽宁女”这个个案来说,《刑法》也不能去惩罚她,因为《刑法》的修改一定是在她的行为实施之后,“法不溯及既往,今天的法律不能规范昨天的行为”这个原则使“辽宁女”依然能够躲过牢狱之灾,虽然这是许多网友们不愿意看到的。(作者:王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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