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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博客中国 2007-05-28 12:34:56 发表于: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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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网事变:谁乱了董事会的章法?

罗会祥

北京骏网爆发的“吴洪彬事件”成为一大热点,是因为事件本身太出人意料了。本来,董事会罢免CEO,并不是什么新闻,别说国际,只在国内,光是互联网业,先有新浪创始人王志东,后有UT吴鹰,董事会说开也就开了。董事会罢免CEO,在互联网业就像走马灯似的,早就不是什么新闻了。现在,骏网董事会罢了CEO吴洪彬的职务,吴氏不但不走,还扣留公司大印、拒不交出公司的人事、业务和财务的控制权,同时借助媒体公开反击董事会及其“解聘”决策。令人不可思议。

新闻界奉行一句行话: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

有人称吴洪彬的行为是“狗咬主人”,此论失之偏颇。原因很简单,董事会与CEO的关系,不是主人与狗的关系,如果此论成立,我敢说,普天下的CEO(特别是职业经理人)都会群起而攻之。

那么,董事会与CEO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呢?简单地说,就是委托和代理的关系,这种关系奠定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权力基础,同时也包含着义务的基础。在一个公司内部,董事长所领导的董事会是股东利益的最高代表,总裁和CEO都由它来任命,所以,董事会罢免CEO是法律赋予它的权力;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则是CEO的起码义务。

诚然,对于一位资深经理人来说,被自己的董事会赶下台,从感性上讲,的确是一件很悲惨的事情。但是从理性上讲,法律赋予董事会的权力摆在那儿,要你下台你不走还行?

骏网事变之后,吴洪彬一直坚称:“这是一起恶意攻击事件,起因是公司内部矛盾。”这不容怀疑,没有内部矛盾,哪来的董事会罢免决策。问题在于,当CEO太嚣张或违背董事会意志而自行其事的时候,股东们发动“宫廷政变”搞掉CEO,这也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般“国际惯例”,此类事件在跨国公司当中屡见不鲜。

再说得深入一些,董事会与CEO的关系,是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所有者无权决定一个经营者的去留,那只能是这家公司的悲哀了。再放到骏网具体来看,吴洪彬只是骏网的创始人之一。相关资料显示,骏网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米伯祥拥有50%、司徒沛忠拥有30%,吴洪彬拥有20%。照此股权结构,吴洪彬要想左右董事会,实在是自不量力,如果要想凌驾于董事会之上,更是自讨没趣。

作为一个旁观者,我只想奉劝吴洪彬一句:适可而止,知难而退不为耻。否则,一旦对簿公堂,法律怎么会置公司法于不顾吗?

说到这儿,我想起了一个业内人士的话:“在中国,无数的经理人疯狂地给自己加上CEO的冠冕,以为这就是跟世界接轨,就是拥有了最高的荣誉与地位;他们不知道,CEO这个词在西方没有任何荣誉与地位的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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