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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博客中国 2007-05-28 12:34:56 发表于: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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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新劳动合同法》必须具备清醒的认识

《新劳动合同法》从颁布到实施至今大约经历了一年的时间,其是非善恶似乎已经有了初步答案。虽然官方不断为该法的制定与实施叫好,但是来自民间尤其的企业的质疑之声也从未间断,不过到目前为止,这些质疑大多限于“立意虽好,难以执行”、“符合国际惯例、不合中国国情”的层次。潘太史认为这些观点基本上属于隔靴搔痒,完全没有触及到问题的本质。

按照所谓“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新劳动合同法》从立意到实施堪称是一部彻头彻尾的恶法,其最为致命的结症就是完全违背了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并使用偷梁换柱的手法来转移视听,其终极目的则是混淆黑白、颠倒是非,从而达到挑动群众斗群众的阴险目的。

正如本书前文所述,二十一世纪是一个急剧动荡的时代。按照西方经营管理学创始人德鲁克教授的说法,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开始直到二十一世纪三十年代为止,人类社会将会发生一次重大的转折,将从现代社会向后现代社会进军。人口老龄化、生育率低下是当今社会的一个显著特点,而企业的平均寿命一般不超过三十岁,所以一个人在某个企业就业并从一而终的做法是非常不现实的,活到老、学到老、工作到老是我们这一代人所共同面临的新课题。

《新劳动合同法》最为歹毒的一条,就是彻底断送了劳资双方为了实现双赢而进行协商谈判的余地。其实早在公元2004年,政府有关部门就在为该法最终实施而精心策划了,其具体步骤就是推出了极其严格的“五险一金”制度。按照法定的做法,员工每得到100的工资收入,企业与个人的实际成本则是149元;在这49元当中企业承担大头,个人则承担小头。当年在大连等地日资工厂相对集中的地方,发生了多起罢工事件,起因就是工人的工资水平非但长期得不到提高,甚至还有出现了下降。潘太史曾于2007年考察过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的一家老牌日资企业,其员工普遍反映,过去工人的工资为1500员,职员为2000元,这在天津基本上还可以维持日常生活。但是由于国家强制推行“五险一金”制度,工人每月的实际收入下降到了1100-1200元,而职员实际所得则下降到了1600-1700元左右。因此该工厂也曾闹过工潮。当局对此完全是知情的,经过多方博弈的结果,就是政府方面在企业的用工制度上予以妥协,纵容他们招收河北等地的农民工来弥补本地工人流失的问题。由于农民工并未正式纳入国家社保体系,所以由企业交纳的社会保险金最终都会落入当地社保局的手中。

当局设立社会保险的目的固然可以说得冠冕堂皇,但是在领取社会养老金的年限上却没有做出任何保证,日本国无论在人口基数和国家财力上都比我国强得多,但是他们的社保体系早在1995年就被迫进行了“改革”,法定退休年龄从60岁延长到了65岁,医疗保险中的自费比例也有显著的提高。因此,潘太史认为目前四十岁以下的人所交纳的社会保险,到头来很可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二十年以后的中国社会究竟是什么样子呢?那时的法定退休年龄延长到70岁或75岁也未可知。

就潘太史的观察,“个人企业化、企业个人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普遍趋势,随着网络通讯技术的日益进步,知识型社会的特征日趋明显。个人凭借其自身知识以及少许资本即可周旋于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从而获取维持个人生活所必须的报酬。而企业也可以通过与这些游离身外的个人或组织展开合作而获取更大的利益。就企业而言,中标以后对外发包已经成为了一种非常流行的经营方法,所以除了个别垄断性企业以外,企业规模从整体上看会大幅度地缩小。

因此对于企业来说,真正为员工负责的态度是使他们具备一技之长、并能够积累下一定的现款以备不时之需,而不是去花费沉重的代价去购买一张或许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对于个人来说,假如能够当即获得较高的报酬,就有可能会去充电或进行一些投资或交际,以便为自己今后的发展打下基础。所以彻底废除所谓的“五险一金”并降低税率,凡是大宗开销一律从所得税中予以抵扣才是人间正道,《新劳动合同法》不论从哪方面看都是一部不折不扣的恶法。

作为国家来说,对国民必须本着以诚相待的态度,一味忽悠的结果只能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凭着潘太史的直觉,当局之所以要大力推行《新劳动合同法》,其目的无非一下两个方面。一,为和谐社会大做广告,但是广告的成本却要由民间企业来承担;二,寅吃卯粮,目前征收的这些社保基金早已被挪用于支付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随着出生率的降低,二十年后的养老金将无从挪用。据潘太史所知,鉴于“下岗”、“买断工龄”等历史遗留问题,很多人的实际退休年龄或内退年龄定在55岁,而某些女性的退休年龄则在45-50岁,远远低于法定退休年龄55岁。所以养老金的发放势必会有严重的缺口,而这或许就是导致目前通货膨胀的根本原因。

综上所述,当局正在大力推行的《新劳动合同法》存在诸多陷阱,大家千万不要因为有了法律的保护便可以获得一份稳定的工作。事实上由于企业的不堪重负,其实际效果可能恰恰相反,所有职场中人尤其是年轻人一定要对此有个清醒的认识,千万切记只有自己的积蓄和能力才是人生中真正可靠的东西,法律的实际作用在很多情况下也许还不如一张擦屁股纸。

六,与其“创业”,不如单干

随着高校扩招恶果的暴露以及经济泡沫的不断破灭,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形势显得益发严峻,据说目前的应届生签约率仅为50%左右,对于许多人来说可谓是毕业即失业,竞争之激烈居然到了如此地步未免过于残酷。当局为了对和谐社会的说法有所交代而采取了两条对策,其一是降低大学生的从业期望值,鼓励他们从事毫无技术含量极低的低端职业;其二便是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并且美其名曰以彼尔·盖茨为榜样。

早在数年以前,北京师范大学的一名教授鼓励该校的女生去宾馆应聘服务员,并煞有介事地说什么她有着无比光明的未来,完全可以从一名服务员成长为饭店的老总。潘太史当即便对这种无耻的言论进行了批驳,并且质问他是否曾经号召过该校的男生重上井冈山,以便从游击战士成长为军委主席或开国上将。二十一世纪毕竟是一个信息化时代,大学生虽然还缺乏必要人生经验,但也决不是简单地忽悠几句便会乖乖就范的井底之蛙,重新发动一场上山下乡运动已经绝无可能。

那么自主创业之举是否行得通呢?答案显然否定的,因为只要核算成本的话就会发现单干比创业要实惠得多。《公司法》颁布于1994年,虽然几经修改之后对于企业注册资金的要求已经不是非常严格,但是随着官场经济逐渐深入,政府职能部门公权寻租之风愈演愈烈。公元200669日,北京市工商局悍然发布了所谓的十四号令,强行规定企业注册地点不得为民宅或公寓,只有商务写字楼才符合体制内人士所制定的规范。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工商局虽然表面上更正民宅不得注册公司的提法,但是却又强行规定凡民宅注册者必须事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在房产证上更改住宅的用途,这在事实上几乎是无法做到的。假如当真去租赁写字楼的话,那么光创业成本每个月至少要增加1000元以上。虽然通过某些与工商局暗中勾结的公司或个人可以规避这个成本,但为了收买他们手中掌握的公权无疑需要另外支付费用,而且在一年一度的年审之际难免被敲竹杠。另外,每个月还必须向税务局提交一份税务报表,公司至少在名义上还需要雇佣一位会计。因此注册一家公司进行创业是相当烦琐的,从实际效果上看倒不如直接单干更加实惠。

由于《新劳动合同的》的实施,许多外资企业、民间企业为了规避风险而纷纷裁员,但是公司为了实现盈利就不能削减业务,于是对外发包、临时聘用人员的行为便在所难免。许多人创办公司的目的无非是为了给客户出具发票,其实这个问题是非常容易解决的,相关劳务报酬完全可以采用工资的形式入帐。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2000元以下的工资收入不必交纳个人所得税,假如在一家公司所取得的收入每月都在2000元以上的话,完全可以借用亲朋好友的名义来支取,从而达到降低成本、合理避税的目的。

总之,慕虚名而遭实祸的蠢事是做不得的,我党改革开放路线之所以取得成功,其中一个关键因素便是善于“行虚惠而获实福”。鼓励涉世不深、一无资金二无经验的大学毕业生自主创、开办公司无疑要比上山下乡要体面得多,属于典型的“诱之以拼而陷之死”,但是当局在创业的具体环节上非但不提供任何实质性的帮助,反而千方百计对所有的创业人员进行盘剥。彼尔·盖茨辍学创业的事迹的确值得钦佩,但是毛主席“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教诲难道不是历史事实吗?林彪同志二十几岁就担任军团长的成就难道就不值得效仿吗?

因此,潘太史希望那些一时就业无门的人务必保持冷静的头脑,与其创办公司以致慕虚名而遭实祸,倒不如在尝试单干的同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失业救济的做法比较实惠。总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做法不应仅仅限于下级糊弄上级、诸侯对付中央,广大人民群众也应该时刻“与时接进”,对这条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形成的潜规则加以有效地利用,只有这样做才能不辜负党和政府对当代学子的精心培养,才有希望收回大学期间的学费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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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出生于北京,大学专业为日语,现为自由职业者,主要从事翻译、咨询顾问等工作,对历史无师自通,尤其是对《资治通鉴》的研究独树一帜,著述多为历史论文以及针砭时弊的杂文。史学方面的主要贡献是以缜密的推理论证了林彪同志的冤案,详情请见《潘太史论毛林关系的前因后果》。另外,潘太史在全世界第一个公开提出了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为体制内与体制外的矛盾,所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早已胜利地完全了它的历史使命而过渡到了官场经济的新时期。

联系方式:tang_wenjie1970@ms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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