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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需要“审计迷雾”
国家审计署今天在官方网站公布了2008年第5号审计结果公告,公布了对全国16个省、54个县(市、旗)2006年1月至2007年6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审计调查结果。结果显示:上述地区自立项目乱收费和向学生收取明令禁止的费用共计5109,99万元(中新网
不过,我反复查看该报告的详细内容,感到该报告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涉及责任省、县或单位时,总是语言模糊,只用“有的”、“一些”等语言来表述,不指名道姓,不点具体名称。很明显,这样的公布方式,对于存在问题的地方,不利于形成舆论压力,也不利于社会监督。
按照一般意义的理解,既然公布的被审计对象为16个省、54个县,那么,带有共性的问题,可以不公布具体县、市名称;但对于个例,如报告中称在总计5109万元的违规收费中,“有4个县以赞助名义变相收费1960万元”,“有9个县收取补课费、培训费1250,33万元”,“有17个县收取考试、考务费911万元”,“有4个县收取择校费336,73万元”等。这说明,国家审计署对违规细节掌握的非常具体,可既然是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有什么理由不去公开这4个、9个、17个、违规县的具体名称和各自违规数额呢?
审计结果为什么向社会公布?目的就在于彰显法律的公正,彰显国家审计部门的权威,能够通过舆论的力量,促进被审计单位纠正错误,挽回损失。从这个角度看,审计结果将违规违法单位公布的越具体,就越有震慑力。如果只将属于个例的违规行为公布,连属于哪个省、县的问题,都不公开,国家审计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都将大打折扣。
记得前两年,国家审计署公布对国家一些部委机关的年度预算、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结果,曾在报告中公布具体部委机关的名称以及存在的问题,连续掀起“审计风暴”。紧接着,或媒体追踪报道,或相关部门很快予以回应、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意见,使审计公报公开的效果在违规单位立竿见影,赢得舆论好评。
进一步分析,公布审计结果为什么不公开指名道姓?主要原因无非是审计部门担心:那样做会对被“曝光”的地方或单位带来负面影响。其实,如果真的从国家利益出发,对违规的地区和单位,不点名,才最容易造成更大“负面”影响。因为审计报告既然向社会公开了存在的问题,有的还是相当严重,广大公众就有理由了解报告中公布的问题,是哪个省、县发生的,责任单位和责任者是谁,有关部门是怎样追究责任的?是否会引发更严重问题等。如果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将存在的问题具体化,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后,查处了,不更加显示了公布审计报告的必要性了吗?
原汁原味的公布审计结果,对所有被审计单位都是一种公开的检验。没有发现问题的单位,可是说是最权威的“清白”证明,有问题的部门,详细情况公布以后,既可接受社会监督,还可接受被“曝光”单位群众的监督。早在数百年前,西方学者就曾希望把政府行政行为变成“玻璃钢的鱼”,清澈透明。作为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更应当“清澈透明”,谁都可以看得清楚明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审计机关即可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在审计中被发现问题的单位或县、市名称,既不属于国家秘密,也不属于商业秘密,应当一并向社会公布。这样既有利于违规单位整改,又有利于社会监督,既然公开审计结果是依法办事,就应当主要情节全部公开,没有任何理由对违规单位和所在地的名称遮遮掩掩。
作者:李季平 邮箱:qsdd-2008@163.com 电话:13932141625 本文原载《新华网》

当过工人、干部,做国地市报的记者编辑,后又在国家机关做宣传工作,毕业于新华社干部进修学院,开始专职新闻工作。邮箱:qsdd-008@tom.com QQ:4504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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