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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博客中国 2007-05-28 12:34:56 发表于: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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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级巨贪案拷问工程价格形成机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市政管理局原局长张建辉,自2000年他第一次受贿15万元的大手笔以后,到2007年初,狂敛3100万元巨款,其中涉嫌受贿2618万元,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527万元。他因此成为广西处级干部职务犯罪涉嫌金额最大的贪官(检察日报78)。

3100万元,从数额来看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别说广西这样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就是在我国的一些内陆省份,有的几十万人口的贫困县,一年的财政收入也比这个数字多不了多少。一个处级干部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受贿数额如此之大,我们不仅要从惩治腐败的角度看待问题,我认为,更主要的是,应当通过张建辉这个处级巨贪案件,来分析国家拨款的工程价格形成机制,从源头上铲除滋生行贿受贿行为的土壤。

从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出,张建辉3000多万的受贿资金,基本上都是通过市政工程建设,由多个包工头行贿所得。这里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是,包工头为了将工程揽到手,向张建辉行贿的资金再多,也没有拿到工程以后赚取的利润多,因为市政工程的“回报”太高了,甚至超过了被称为“暴利”行业的房地产,业内有谚曰:“金桥银路铜房子”。

也有一些老板说的更直接:一项国家投入市政方面的路、桥工程干下来,基本上是“三三制”,即:总投资的三分之一用在打点关系上,三分之一用在工程上,其余的三分之一就是利润了。《南方人物周刊》曾报道过近年在国内红极一时的太平洋建设集团董事局主席严介和,其个人财富拥有125亿元人民币。严的第一桶金,便是南京市市政工程--环城公路,当年他承揽到的工程3000万元左右,待到项目结束时净赚800多万,基本上为“三三制”做了注脚。

据同一报道称,包工头向张建辉行贿的“潜规则”是,按照工程总价款的3--5%行贿。试想,如果一项工程的总造价中,有三分之一左右的资金可以用来“公关”,那么,3—5%的行贿比例不就成为很“正常”的行为了吗?

长期以来,国家或地方投入的市政方面路、桥、房等投资比较大的工程项目,预算中如此大的利润率,不仅给施工企业行贿提供了条件,而且从管理这些工程的国家工作人员来讲,也对这些工程畸高的利润心知肚明,如果不要施工方的“行贿款”,工程的巨额利润自然就落入了包工头的腰包。从这个角度看,一些市政工程的高额利润,也诱惑一些公务人员心理扭曲。

另一方面,市政工程的超级利润,还导致工程建设领域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腐败重灾区。据官方公布的数据,自1997年我国大规模开发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开始,到2005年的8年时间内,先后有17名省市级的交通部门领导落马,甚至出现同一个省份的交通厅长连续几任前“腐”后继,张建辉的这起案件又一次向我们敲响了警钟,其虽然不属于交通部门,但道路、桥梁尤其是环城路建设等,往往是市政工程的大项目。

众所周知,工程领域腐败案件多发的原因是工程建设利润高。其形成的原因,从程序上看,一是定额标准不完善,不少新产品、新工艺缺少定额考核,形成虚高价格;二是在招标阶段不规范,不公开、不透明,甚至出现因利益因素,管理部门、投标单位互相勾结的违规行为;三是对违规行为处罚比较轻,如《新京报》2007617报道:新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贿赂,最高将被处罚5万元。这样的规定,很难起到震慑作用。定额是工程预算的价格依据,招投标是对工程价格的市场调节。这两个环节中任何一个出现问题,都会推高价格。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特点是投资拉动。而各地城市化规模不断扩大,档次不断提升,市政工程建设也正步入施工高潮,并且仍将持续。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非常值得思考的是,对于反腐败,对于工程建设领域内的行贿、受贿,我们以往的做法多是在腐败案件暴露以后予以惩处,如果说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也多从监督方面考虑,制定一些预防性制度。其实,更应当需要考虑的是,应从价格形成机制抓起,合理确定工程利润率,比如在国家定额标准的考核确定、招投标的过程、工程监督和验收等在法定的范围内公开、透明,使一项工程的价格形成体系,既接受专业部门的监督,又接受社会的监督,减少诱发腐败的经济因素。

作者:李季平 邮箱:qsdd-2008@163.com 电话:13932141625 本文原载《大众日报》200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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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过工人、干部,做国地市报的记者编辑,后又在国家机关做宣传工作,毕业于新华社干部进修学院,开始专职新闻工作。邮箱:qsdd-008@tom.com QQ:4504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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