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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袭警案发生后,我的第一理解是:袭警者要么有前科,与警方有深仇大恨;要么精神不正常。然而,近日公开的上海袭警案有关细节,却让我大吃一惊。
对于一个正常人,在与警方发生争执后,能够在二十四小时内从派出所走出来,不但不会去上访,而且会很高兴,很庆幸自己没有被冤枉。然而,为什么杨佳不当要向上海有关部门申诉,而且还要向首都的有部门申诉?申诉未果,还要以死报复,到上海袭警呢?
上海警方多次申明自己没有过错,在对杨佳的查询过程中合理合法,并两次赴京劝助杨佳的“行为”。为什么劝助过后,依旧造成了上海袭警案的发生呢?
暂且排除一切疑问,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肯定的结论:从警察盘查杨佳开始、询问杨佳、接待杨佳申诉、以及到京劝助,整个过程中并没有让杨佳的心理向心服口服转变,反而对警蔡的怨恨越来越深。
杨佳一案,即使警方无过错,也难脱没有细致地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的关系。然而,从公开的杨佳和执法民警的录音对话中可以看出,民警在执法中存在不当之处:
民警:我们一个个来,请你下车接受警方的调查,出示你的自行车凭证。
杨佳:这车我租的。
民警:请拿租车凭证交给我,你拿着纸这么远,我能看得见吗?
杨佳:你看不见执什么法啊?
“请拿租车凭证交给我,你拿着纸这么远,我能看得见吗?”如果这句话是民警一气哈成,我们可以看出,在民警要求杨佳出示自行车凭证时,杨佳按照要求出示了租车凭证,并告知民警自行车是租来的。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民警上前接过杨佳手中的租车证,看后,放行,此事也就完了。
然而,官老爷作风却让这位民警发了脾气:“请拿租车凭证交给我,你拿着纸这么远,我能看得见吗?”如果“请拿租车凭证交给我”还可见文明,还可见执法者对被执法者的正当要求的话,那么,“你拿着纸这么远,我能看得见吗?”却是充满了霸气,充满了多余。因为,任何人听了“请拿租车凭证交给我”,都知道是要求把租车凭证交到对方手上,而不是脚上,至于双方之间的距离,与是否要交到手上并无必然联系。如果“你拿着纸这么远,我能看得见吗?”是想说明“交给我”的原因,正确的话语应该是:“你离我太远,我看不见你手中的租车凭证(上的内容)。”
如果不是这名民警不会讲正常的中国话的话,显然,他此时生了气,是在生杨佳没有直接把租车证放到其手里的气。杨佳肯定听出了此话的别扭,所以,回了一句更别扭的话:“你看不见执什么法啊?”。
看整个录音,杨佳向民警多次提出问题,然而,这位民警却一次也没有正面回答。作为一名民警,不尽自己该尽的告知或说明义务也就罢了,反而,一味地来强调杨佳的义务:“那你有没有义务告诉你叫什么名字?”“那你有没有义务告诉我你是什么地方人啊?”这是在询问对方的名字和住地,还是在证明作为警察的权力?显然是在强调后者。假设法律有明确规定,在此种情况下被执法者有告知执法者自己名字和住地的义务,杨佳也没有必要回答。
什么是法律?法律不当赋予了执法者特有的权力,同样,也赋予了每一个公民特有的权利。法律面前,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是平等的。执法者与被执法者均有向对方提出问题的权利,同样,双方也都有向对方回答或说明不能回答的义务。显然,这位对杨佳执法的民警只知道自己的权力,而不知道自己的义务。
什么是法律上的尊重?法律上规定的尊重,是要尊重合情合理的执法,对于莫须有的执法,尊重什么?虽然此事中,民警是因杨佳所骑自行车无牌无证,但是,杨佳本人并不清楚,且认为是莫须有的。
细品与上海袭警案有关的公开录音,品出的是一个法治社会里的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号角;品出的是一个民警在执法中只知自己的权力和被执法者的义务,却不懂得自己的义务的事实。
显然,即使上海警方没有过错,在执法过程中也存在许多瑕疵。至于杨佳在派出所内,是否因不与警方合作而受到合法强制,是否是因强制而顺利完成警方的询问,我们不得而知。
还有一点可挑剔之处:如果上海警方在自行车出租行业能够仔细检查,能够让出租行业的自行车全部挂牌挂证,杨佳就不可能在上海租上一辆无牌无证自行车,也就不会出现警方对他的盘查,也就不会导致袭警案。
杨佳案,不是一天两天的存在,而是长时间与警方的纠纷。小小一个纠纷,却最终导致多名警察失去生命,为什么?杨佳有罪,而我们的警方呢?即使无罪,也有粗执法之肯定。正是有警方这种粗执法的存在,才有了杨佳不顾生死地暴力袭警的存在!

高扬毛泽东思想,用独特的眼光观察问题,用独特的笔锋评论问题,对与错,均由心所发,不媚上,不献勤。(联系方式:sxcjh@126.com)
(个人心得:民主不是面包,自由不是花衣;公正不是泉水,正义不是放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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