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搜索: 作者 标题

0

支持

文章标题载入中...

作者:博客中国 2007-05-28 12:34:56 发表于:博客中国

点击收拢文章正文

陈杰人:不得随意查验本国公民身份证

张耀杰摘编网络信息,标题为转贴者所加

[张耀杰注:2008628日晚上本人乘坐K179次列车去郑州时,女列车员还闯进卧铺车箱查验并且登记已经入睡的乘客的身份证。本人虽然没有出示身份证,还是很配合地亲笔写下了自己的名字与身份证号码。只是忘记了首先查验一下对方的身份证或者工作证,以便必要的时候进行监督举报。本人认为,与其像陈杰人博士这样在纸面上讲道理,倒不如从自己做起,见到警察查验身份证时,先要求警察出示他自己的工作证。同时也要求警察在查验本国公民身份证的同时,也一视同仁地去查验一下外国游客的相关证件。任何权利和权力都应该是双向的,作为公民,我们还应该要求最高权力在给公民进行九荣九耻之类的训话时,先自己检讨一下有没有经过本国公民的自由选举,有没有公开过自己的家庭财产。另外,陈博士把身份证错写成了“身分证”,显然是一个很大的疏忽,在此顺便提醒一下。2008-7-10]

近年来,常出门在外的人都会注意到一个现象,在车站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常有大批警察挡在进站口处,对所有进入的旅客查验身分证,警察的理由通常是“执行上级命令”、“缉拿逃犯”等。其实鲜有人意识到,警察这种查验行为是典型的违法,它违反了我国于2003年颁布的《居民身分[份]证法》有关警察查验身分[份]证的规定。

据6月23日的《新京报》报道,律师李方平在北京西站购票时遇铁警查验身分证,他认为该查验行为违法,将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公安处诉至法院。但北京东城法院近日一审驳回李律师的诉讼。庭审中原告认为,我国《居民身分证法》明确规定了警察可以查验居民身分证的四种情形,警察在售票大厅设置专门通道对不特定旅客核查身分证不属于其中规定的情形,因此是违法的。警方辩解称,自己的查证行为是依据通缉令实施的刑事执法行为。而法院则认为,警察查验身分证并未实际侵害原告权益,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北京东城法院的这一判决,无视公民的宪法性基本权利,无视《居民身分证法》的明文规定。而北京铁路警方的自辩,试图以通缉令来掩盖其违法行政行为的实质,也是不经推敲的。

为了方便读者理解本案的有关法理,我们不妨先来学习一下有关法律条款。《居民身分证法》第15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分证:(1)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分的;(2)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分的;(3)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分的;(4)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分的其他情形。这一法律,是将警察可以查验身分证的行为限定为前述四种,除此之外,警察没有任何权利查身分证。

上述四种情形,第一种所称“有违法犯罪嫌疑”,是指对某一特定嫌疑人应当有合理的怀疑,比如行踪诡秘、身上有血迹等等,这种怀疑不是警察自己随意说有怀疑就可怀疑某人;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显然需要以发生某种特定事件为前提;第四种情形,则必须是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某一具体情形。

就铁路警察在车站随意对任何行人或旅客进行查验的行为而言,被查验者并没有负有合理的违法犯罪嫌疑,也不属于《居民身分证法》所规定其他任何情形,因此,警察的查证行为就超越了法律的规定,构成典型的违法和侵权。

事实上,如果我们深刻理解《居民身分证法》颁布时的历史背景,就能更深刻地理解警察随意查验身分证的违法性和危害性。该法颁布于2003年,当时,广州发生了震惊中外的“孙志刚事件”,而作为此事件的社会背景,就是当时全国各地公安机关以执行《收容遣送条例》为名,随意、随地、随时检查公民的身分证,一旦发现没有身分证和暂住证的人,就一律强制关押收容,公民的安全性和自由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孙志刚事件发生后,基于民众的怒潮和媒体及学者的呼吁,国家废除了《收容遣送条例》,同时在短时间内颁布了《居民身分证法》,该法的立法目的,就是约束警察此前的随意查证行为,以保障公民的自由和安全。而从身分证所承载的权利来看,这是一个自然人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公民身分的证明,对身分证的亵渎,就是对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的侵犯。

北京铁路警方在法庭上称自己的查证行为是依据通缉令而进行的刑事执法行为,这一辩解经不起任何推敲。理由很简单:第一,刑事执法行为同样不能超越包括《居民身分证法》在内的所有法律的授权;第二,通缉令不是万能令,不能因为手里有几张通缉令,就可对任何公民进行检查,如果被检查者确实在体貌特征上符合通缉令上的人员画像,警察可以进行特定的检查,但现在,铁路警方在火车站是不分青红皂白,对行人一律检查,这就是滥用通缉令,实质是滥用职权;第三,如果认为有了通缉令就可以查验一切行人的身分证,那么就反过来证明《居民身分证法》是废纸一张──试想,哪个警察机关没有通缉令?如果任何警察将通缉令当作万能令,还要该法规定警察查验身分证的情形做什么呢?

北京东城法院认为,警察查验身分证并未实际侵害原告权益,而事实是,警察的查证,一是构成对被检查人人格尊严的侵犯,二是耽误了被检查者的时间,三是侵犯了《居民身分证法》所确认的公民权利。该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提出:“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在警察的随意检查下,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行动自由权,就失去了任何保障。

更深层次的分析可以发现,法院判决的荒谬理由,实则是长期以来漠视公民宪法性权利特别是隐形权利如自由、平等权的思维逻辑结果。社会上所谓“生存权居首”的概念,其实是把人当普通动物,以为人能吃饱生存就是最大的人权,是非常荒谬的,也是无视人和其他动物区别的观念。

实际上,在一个真正崇尚法治的社会,公民的很多隐形权利,包括自由流动行走的权利、人格的尊严等,才是弥足珍贵的。如果警察的行为对这种权利形成了挑战和侵犯,法院应当理直气壮地判决警察败诉!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发表评论

称  呼:    要留下称呼请注册(或者登录)博客中国帐号

主  页:

内  容:

[刷新评论] [更多评论]文章评论


  • 载入中,请稍后...
[郑重声明] 博客中国刊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也不构成任何投资或其他建议。转载需经博客网同意并注明出处。本网站有部分文章是由网友自由上传。对于此类文章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
[本文网址] http://vip.bokee.com/ [复制]

Google提供的广告

我的导航

张耀杰,1964年生于河南省禹州市农村。1980年参加高考,1982年师范毕业后任农村中学英语教师、班主任。1992年获得文学硕士学位。地方官员的腐败源于最高权力的腐败。反贪官必须先反皇帝。中国公民应该以更多的真话依法监督最高权力者。

反病毒中心

博客中国48小时文章排行

48小时点击排行
48小时热评排行
48小时支持排行

博客中国精彩互动图文

博客中国最新文章列表

主编信箱| 关于本站|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客服中心| 人员招聘| 友情链接| 导航| 注册
Copyright 2002 - 2005 Bokee.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