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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陷“司法门”的百度冤不冤?

作者:亦子剑 2008-7-22 12:29:45 发表于: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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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天百度又站在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成为了大家尤其是网络人士关注的焦点和饭后的谈资,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2007年5 月,上海大众搬场公司发现部分搬场公司打着“大众搬场”之名在互联网上招揽生意,并通过百度竞价排名和火爆地带等进行网络营销推广服务。百度了解情况后,凭借其常规管理流程旋即停止了相关网站的推广服务,并对该事件展开调查。而后大众搬场公司及其上级单位上海大众交通将百度以发布虚假和侵权广告事由告上法庭,要求百度道歉并赔偿50万人民币。2008年6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裁定,百度竞价排名并非广告,被告不构成直接侵权。判决公布之后,舆论哗然。质疑者认为:法院的裁决不公,这个绝对是广告;为何面对百度这样的大企业,司法就失去了公正?赞成者则认为,对于百度这样的民族企业,司法倾斜是应该的。由此开始,百度的违法被判为侵权这一事件引起了IT和互联网业界的广泛讨论。此事件中司法是否公正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这一事件也被网络媒体称之为百度的“司法门” 事件!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笔者是赞成将百度的竞价排名定性为广告的(参见笔者拙文《大众搬场诉百度案:游走于司法公正的边缘》),若在竞价排名广告中出现侵权,百度也应该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但最近以来,网络媒体对百度的口诛笔罚笔者却并不赞成,原因有二:

一、说句实话,笔者对百度始终并无特别的好感,倒是对百度的直接竞争对手、宣称不作恶的google有着莫名的好感,虽然如此,笔者还是对百度这次身陷“司法门”深感不公!

笔者仔细浏览了近几天大家对百度身陷“司法门”的评论,几乎所有的人一致地将矛头直接对准了百度,笔者深感困惑,如果这起案件真的判决不公的话,那么错误的应该是法院审判人员而不是百度,百度作为案件当事人为自己辩护是法律赋予它的民事权利,难道行使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也有错吗?为什么不对案件审理人员进行谴责反而怪罪于案件当事人的百度呢?在相关的评论文章中,居然还有人就百度此前都是以庭外和解而这次却坚决把官司打到底这一问题大做文章,难道百度连这种选择法律救济手段的自由都没有?这是法律赋予它的神圣权利啊!假如百度真的使用了不正当的手段争取上述判决,那么百度确实应该受到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但是,若是如此,难道审判人员就能够独善其身吗?要知道,司法资源掌握在法院的手中,并不是百度想怎么判决就怎么判决的!其实,任何案件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立场,都有不同的看法,得出不同的结论也是非常正常的,我们绝不能因为出现了自己不愿看到的一面就断定为司法不公,在没有充分的证据时如此妄加猜测,这本身就是极其危险的信号——对司法的不信任以及对国家法制建设的破坏。

二、据笔者的了解,这起案件现在还只是一审审理完毕,案件当事人是否会上诉我们还不得而知,也就是说,这起案件还有可能再次进入司法程序,对于这类还有可能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作为舆论的一方,不应该对案件的是非曲直作直接的判断,而应该只就事实部分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这是所有法制成熟国家的一贯做法,这样做是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舆论干扰司法的审判,从而出现可怕的舆论判案的情况。作为正在完善法制、立志建设法治的中国,我们也希望更多的媒体、更多的评论人员本着这一原则,自觉地为我国的法制化建设作出自己的贡献,而不是破坏这种良性的法制化环境。另外,即使法院的判决真的有错,也应该引用现行法律进行批驳,而不是扣“大帽子”,拿“大帽子”吓唬人,无理取闹,否则,有理也变成无理了。

正是基于以上两点原因,笔者认为百度这次遭遇“司法门”事件是很冤枉的,当然,若百度真的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影响法院的判决,则是另当别论了!即使如此,也必须拿出足够的证据据法批驳,而不宜进行无的放矢的批判,否则就不是司法不公,而是舆论不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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