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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制度未为“市场”作准备,

“市场化”必然孵化“权贵经济”

——我们离资本主义有多远之四

1993年,宪法修正案宣告“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是,整个制度立法并没有为发展市场经济作准备,光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宪法条文间的矛盾就可见一斑(王鍊利:《剥削两字是鸵鸟?》)。加上中国将皇权社会等级制特权制的实质“不把人当人”意识原封不动的维系了下来,中国也就迎来了最不把人当人的“市场经济”。 山西黑煤窑、深圳血汗工厂只能出现在这种所谓的“市场经济”中。

主导这种市场经济的意识形态,不是马克思主义,也不是资本主义,而就是皇权社会的“官高为大”意识,在下呼应的则是“唯上是从”。在没有步入市场经济时,社会虽然也是“官高为大”,但因为权利没有被物质化,“官高为大”是通过对人的严密控制得以体现,通过票证制度、档案制度、户籍制度对人进行控制,强化了权力“管制人”的一面,而被管制者却不能挑战管人者的权威,五、六十年代全国各地曾都出现过 “反对党支部书记就是反党”事件,仅仅对基层党组织领导提意见就成了现行反革命和右派的不在少数,这就是“官高为大”与“唯上是从”想呼应的结果。等到步入了“市场经济”, “官高为大”则通过权贵控制了生产领域、销售领域、金融领域从而操纵了国民经济命脉表现出来,我们通常所说的“垄断行业”,就是权贵在垄断,也只有权贵才垄断得了呀!

市场经济是利益经济,在西方市场经济社会,是用详尽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利益经济,上世纪大陆的国民党政府也明白这点,国民党政府在为劳资关系立法上毫不含糊,诸如《上海劳资调节条例》、《上海解决工商纠纷条例》、《职工待遇暂行规定》、《学徒暂行规则》就是在上世纪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制定的。对劳资双方的职、权利、生产条件、劳动保险以及工人的年龄、最低工资律、产假待遇、津贴、抚恤都作了明确规定。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用法律形式规定了劳资间关系,有了这些法律法规,中国民族资本家时代就整体而言就不可能像今天的所谓“资本主义”那样血腥;而国民政府在1928年到1937年期间处理了2569件劳资纠纷案和罢工案,也是“有法可依”的结果。那么,是不是国民党政府对劳工案的调处结果是以偏袒资方为主呢?历任上海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上海社科院院长、顾问的年近九旬的张仲礼先生曾专门研究了这个问题,他的研究表明,“对政府调处权威挑战与抵制尤力的往往是资方”,因为本来无法可依、无人干涉的劳资冲突现在被框架在现代法政范围内,使资方对劳资纠纷处理的随意性与自由度大为降低,劳工法案对工人的起码权益规定意味着资方无限制剥夺工人的权利受到了限制。

我们今天进入了市场经济,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秩序,更没有任何法律能制约等级特权为所欲为!于是,市场经济就成了权贵的长袖善舞之处。权贵的资产如滚雪球一般滚大,他们无情掠夺了全体人民几十年中节衣缩食创造出来的国家财产,90年代中期以后的所谓改革更是将几代人民创造的财富转让给权力者或权力者的关系户。转让给了他们,等于人民几十年的奉献是为他们所奉献,他们是“发”了,是“财源茂盛达三江”了,许许多多底层百姓却因为他们的掠夺而失去了职业、失去了耕作的土地、失去了生活保障!更悲惨的,就是落到小煤窑、血汗工厂这样的地步。(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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