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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过年回家,在偏僻公路上看到一条简陋的横幅,庆贺某个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检索中国驰名商标网(http://www.21sb.com/),我没有悬念地发现,驰名商标的数量,正在逐年增长。该网站的驰名商标数据库中总共收录1262件驰名商标,其中2007年认定288件,2006年265件,2005年240件,2004年156件……
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的调研课题显示,大约20%的驰名商标是通过诉讼认定的。目前,驰名商标的认定存在两种途径: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司法认定就是通过诉讼认定。行政认定则是商标注册人向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或者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主动地认定驰名商标。由于行政认定的金钱和时间成本高,越来越多的商标注册人采用了司法认定的方式。
司法认定存在着明显的法律漏洞。不少企业为了获得驰名商标,不惜采取虚假诉讼:在中西部某地突然发现自己的注册商标被人“侵权“,于是到该地法院起诉“侵权人”,要求法院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侵权人”则当庭承认原告的指控,然后法院就很轻易地满足了企业的要求。不少驰名商标就是这样炼成的。
就像中国的很多问题那样,驰名商标的问题是一个怪圈:驰名商标可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可以获得当地政府的奖励,是一个好东西;越来越多的企业各显神通,获得了驰名商标;没有驰名商标的企业陷入焦虑中,不断加入猎取驰名商标的行列……
这种驰名商标的乱象,危害不浅。第一,驰名商标的含金量降低;第二,企业将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引起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第三,驰名商标不是质量的保证,容易误导消费者和其他企业。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所说的,驰名商标制度是一项加强商标权保护的制度。而如今很多人对这项制度的认识陷入了误区,以为驰名商标是企业从事市场竞争的红顶,从而对之趋之若鹜。最高人民法院将出台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司法解释,以进一步细化有关法律规定和明确法律保护标准,杜绝滥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行为。在司法解释的草稿中,专门对虚假诉讼作出了规定,当事人以认定驰名商标为目的,伪造案件事实的,将被依法驳回起诉。对构成伪造证据等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还将予以处罚。司法解释的草稿中还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写入判决书主文,也不以调解书认定驰名商标,以防止一些商家将法院的驰名商标裁决用于广告宣传。
媒体链接:
王毕强:《最高院拆解商标认定的离奇捷径》,《经济观察报》第5版,2007年11月12。
王斗斗:《驰名商标认定不能入判决书主文》,《法制日报》200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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