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魏华,2003年8月与前妻离婚,有一女儿判给女方带走.后结识了现在妻子张洁,并结婚生子.张洁婚前没有生育过,但她有一颗慈善心,收养了俩个与自已毫无血缘关系的孤儿.[法定;张洁是俩个孤儿的收养人和监护人]我看她带着俩个孩子不容易,就娶了张洁为妻.婚后的生活是和谐美满的.后张洁怀孕了,我俩也希望有一个自已的孩子.2005年6月份孩子降生了.郑州市金水区计生办查到我家,说我们超生.按<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来处罚我们,以四胎理由处罚我们14万元.我何罪之有???
原因是张洁多养了俩个孤儿.如果没有这俩个孤儿,张洁是可以有生育权力的;如果有这俩个孤儿,张洁就没有生育权力?现在按我们超生处罚,工作停止,开除.妻子没有分文收入,俩个孤儿一个14岁,一个6岁,一个亲生的才2岁半,我家何去何从?原来我每月还有1000多元的收入,目前分文没有,本来收养孤儿是为国家,为社会承担责任的,感觉到孩子跟着我们会幸福的,不料想也让孩子们跟着我们吃苦受罪!
我家没有住房.在外租房生活已五年多,我每月的收入除了房租和全家五口人的吃喝,紧紧巴巴己没有剩余,现在我已没有收入,基本生活无法保障,家里亲戚们的钱早已借的一圈又一圈.金水区计生办还逼着我们拿出14万元的四胎社会抚养费.我深感我家冤屈!!
俩个孤儿不是我们生的,为何要作为超生数目处罚我们呢?我们不收养他们,他们已经来到了社会上,也不能让我们掏孤儿的社会抚养费吧? 我妻婚前出于慈善心,才收养了社会孤儿.难道这也有罪?难道我们错了吗?难道有这俩个孤儿的存在,张洁就没有生育权力了吗?别人收养孤儿都受到社会赞扬,说是一种美德!而我收养孤儿为何要受处罚呢??社会上收养孤儿的人们就一定不能生养自已的孩子吗??这何理之有......???我希望大家给我出出主意!我家何去何从应该怎么办??
[注解:这俩个孤儿均系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孤儿!]
电 话:0371-61838768<小灵通> 66026457<宅>
上文我所提到的那两个孤儿,他们都有合法的<收养证>,由公安局的证明!他们询系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弧儿.
提问者:匿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