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西涉外专利侵权第一案始末 |
| 文 / 费建法 | 2006-6-20 发表 |
山西涉外专利侵权第一案始末 新华网山西频道 2004-08-27 来源:山西新闻网 8月23日,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脊集团)的高层领导人,终于长长地舒了一口气,他们收到了省高院下达的终审判决。一起法国格兰德-派罗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P公司)和法国卡乐滕赫-蒂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T公司)为技术专利而引发的纷争,让天脊集团经历了长达5年的讼争,笼罩在头上的高达740万元的阴云,终于烟消云散。
两套硝铵制造设备 专利确权法国三审
1985年7月4日,GP公司提交了一项专利申请,于1990年9月7日被公告授予了法国专利,名称为“生产浓缩硝酸铵溶液的方法和实施本方法的装备”。1986年6月19日,该公司又提交了同一内容的欧洲专利申请,1989年10月18日获得授权,并指定法国,名称为“生产浓缩硝酸铵溶液的方法”。
KT公司自行研究开发了一种生产硝酸铵溶液的方法和装备,且在法国和其他几个国家也享有专利保护。出于礼仪,并依据该国知识产权法典的规定,KT公司向GP公司发出了表态不构成侵权的律师函,GP公司则回复KT公司构成侵权。
为了保证自己1996年11月18日申报、并于1998年5月20日公告授权的法国专利权益,KT公司于2000年4月7日向巴黎地方法院提起了不侵权的确权诉讼,并申请临时执行10万法郎。GP公司则要求驳回KT公司的请求,并赔偿15万法郎和15万法郎的不可要求费。
巴黎地方法院审理后认为,GP公司怀疑KT公司抄袭美国斯坦戈尔、皮尔斯和科力三项专利与本案无关,KT公司的专利并不需要浓缩硝酸铵溶液的循环,GP公司的专利则选择带有或不带有浓缩硝酸铵溶液的循环,因此判决KT公司不构成侵权,GP公司支付KT公司临时执行费3万法郎,及其代理律师的所有费用。
GP公司不服,先后向巴黎上诉法院、法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但均以败诉而告终。
“A+B和A+C”=“A+B+C”?侵权诉求一路败北
GP公司于1986年7月4日申请了“浓缩硝酸铵溶液制备方法”的中国专利,1990年2月21日获得了发明专利。依照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GP公司的专利到2001年7月4日就已届满。KT公司的管式反应器及其制造铵盐的方法则于1997年1月20日向中国申请了专利,2001年11月28日被授予中国专利权。1996年8月28日,KT公司转让给天脊集团一套年产20万吨硝铵装置,并于1999年7月26日投料试车运行,目前仍在使用中。
1999年9月7日,GP公司以KT公司和天脊集团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将二者告到了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太原市中院2001年1月11日委托北京紫图专利咨询中心对天脊集团使用的浓缩硝酸溶液的制备方法以及设备同原告GP公司的专利技术和美国三项专利进行了对比鉴定,结论为这些专利不相同也不等同,故依法驳回了GP公司的诉讼请求。
GP公司不服又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是:GP公司的专利要求包含了A+B和A+C两个独立的技术方案,而不是A+B+C一个完整方案,因此KT公司的方案完全覆盖了GP公司的A+C方案。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KT公司的方案并不覆盖GP公司的方案。GP公司的方案是A+B+C这一完整专利方案,而非A+B和A+C两个独立的技术方案,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为我省涉外专利侵权第一案,就这样在经历了5年的漫长诉讼后黯然落幕。GP公司的740万元人民币的索赔也已成为泡影。但有意思的是,GP公司提供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进行鉴定的技术报告,则把GP公司的专利方案鉴定成了包含了A+B和A+C两个独立的技术方案;同一内容的案件,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中,GP公司、KT公司以及KT公司专利技术的应用方均同意将北京紫图专利咨询中心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之一,GP公司又不得不在败诉后再次上诉。
尽管GP公司在诉讼中一路败北,但法国人的执著和强烈的知识产权意识,也许能给山西的企业带来一些启示。另外,GP公司是否像KT公司所说的那样,利用讼累进行不正当竞争,还有待历史的检验。(山西商报记者 费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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