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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博客中国 2007-05-28 12:34:56 发表于: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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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安县工商局对一房产开发商欺诈消费者行为进行了查处,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3万余元。据江安县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大队长曹兴权介绍,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房产开发商在向消费者交房时,违背合同约定,要求购房户缴纳本应由开发商缴纳的费用,如不缴纳此费者,开发商不交付房屋。工商局进行调查后,责令开发商停止这一侵权行为,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3万余元,并对开发商处以8万元罚款。“江安县有的开发商存在此类欺诈行为,处罚一出,其他几个开发商都主动把不该收购房者的费用退给了购房者。”曹兴权说。


事件:不缴费不给钥匙


今年4月,江安县工商局接到江安县壁水苑住户的联名投诉。去年3月,壁水苑就开始预售,卖得很火,200多套房子很快就卖完了,这200多户人分别以1100———1200元的价格购买。到了今年3月,该交房了,可开发商却提出还要购房者交纳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系列费用,共要交纳7项费用才给钥匙,不然就不给钥匙。虽然很多消费者很不情愿,觉得这笔费用包含在购房价里,应该开发商来交纳这部分费用,但为了早日拿到新房钥匙,大部分住户妥协了,交纳了这笔费用,平均每户在2000元左右。


但部分住户坚持要维护自己的权益,三番五次找到开发商理论,但开发商不予理睬。最后,这部分住户向工商局投诉。江安县工商局接投诉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这一投诉进行深入调查。经查,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开发商在交房时要求购房户缴纳的土地转让费和交易手续费,已包含在房价内,应由开发商承担,而开发商却要求购房者来买单。这种在价格外增加收费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扰乱了房产市场秩序。“开发商一共列出了7项费用,我们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这7项中土地转让费(房款总额的5%)和交易手续费(每平方米3元)明确该开发商给的,就判定为不合理收费,责令停止收费行为,已收的立即退还消费者。这个投诉告一段落。”曹兴权说,该事件还起到了威慑作用。江安县开发商普遍存在此类欺诈行为,处罚一出,其他几个开发商都主动把不该收购房者的费用退给了购房者。


焦点:专项维修基金该谁交


“不过,双方之间还存在一个矛盾焦点,就是专项维修基金的交纳问题。”曹兴权说,早在1998年国家就出台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对专项维修基金的收取对象、收取比例、使用管理、监控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收取对象明确是购房者,但由于各地执行的情况有所不同,江安县去年7月出了一个关于专项维修基金的规定,其中有条规定:关于专项维修基金,购房时,购房者必须与开发商进行约定。但是壁水苑的所有购房合同中都未对该项进行约定,部分购房者就认为,既然没约定,就不该交。开发商当然也不肯,双方就僵持着。


曹兴权表示,工商局只能处罚与政策相违背的事宜,专项维修基金虽然国家有明确规定,但合同中并未约定,工商部门无法判定,建议住户去咨询律师和房管局。


说法:维修基金应由购房者交纳


5月29日下午,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李长珍律师。李长珍表示,双方对专项维修基金并未约定,但如果在合同中能找到或推断出“房子交付给消费者后,消费者不再承担任何费用”这层意思,消费者在交房后,就可不交纳任何费用。但没有,按照惯例,专项维修基金就该由购房者交纳。
宜宾市房管局也给出了与李长珍相同的意见:“专项维修基金不管怎么说,都该是购房者交纳的。每个地区都有维修基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可能有些交纳方式有些不同。一般来说,商品房是由开发商代收每户按照房款2%—3%的比例交纳专项维修基金。不过,为防止开发商挪用这笔资金,有些地区,如广州不允许开发商代收,由购房者自行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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