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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博客中国 2007-05-28 12:34:56 发表于: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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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浙江省诸暨公路管理段段长黄国超涉嫌犯受贿罪被诸暨检察院提起公诉。黄国超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在法庭上,黄国超否认了之前的供述,称其在侦查阶段所做收受贿赂的供述,是诸暨检察院“长时间、不间断、轮番”审讯下逼出来的,是办案人员不断威胁、欺骗、引诱下编造出来的。针对他的说法,其辩护律师要求检察院当庭播放审讯录像,以辨真伪。但是,公诉方以审讯录像是“国家机密、涉及个人隐私及当庭播放没有客观条件”为由拒绝当庭播放。(7月15日《济南日报》)



关于同步录像资料是“国家秘密”的理由,诸暨检察院检察长苗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这是我们的侦查谋略,暴露了以后我们还怎么查?”苗勇还在“法律博客网”上撰文认为,职务犯罪比一般刑事犯罪更难以查处,职务犯罪侦查必然是一项谋略性很强的工作,如果将这样的录像不加选择地,甚至是毫无保留地在庭审中公开播放,必将把侦查工作的一系列谋略都公开化了。



这真是你不说我还明白,你越说我越不明白。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如果说在审讯中,某些谈话内容涉及“国家秘密”还好理解的话,把侦查工作中的谋略本身当作“国家秘密”就毫无道理了。因为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这起案件审讯的谈话技巧已经成为过去时,并不会影响到案件的侦查,也就无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本就谈不上“国家秘密”。尤其是,从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公布的数据来看,全国检察机关在庭审中公开播放审讯录像达4802次之多,他们之中许多谈话技巧与诸暨检察院恐怕也相同或者相似,难道他们都涉嫌“泄密”吗?



将同步录像资料看作“国家秘密”还可能会损害被告人合法权益,甚至纵容司法人员违法。苗勇在他的文章中还提到,同步录像资料无需在法庭上播放,如果有违法办案情况,“纪检监察部门只要一看录像,就真相大白了。”但是,纪检办案的方向与律师在法庭对同步录像资料质证的方向并不完全相同,纪检主要查明办案人员有无违法行为,是否要追究责任;而律师在法庭中质疑办案过程,主要目的是排除不合法证据,为被告人作罪轻或无罪的辩护。有些诱供的行为,可能并不需要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但在法庭上,在律师的有力辩护下,却可以排除这一证据的效力。如果不将同步录像资料当庭公开,让律师质证,这如何能达到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效果?



显然,把审讯中的同步录像资料视为“国家秘密”拒绝当庭播放的行为是不符合法理逻辑的。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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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人氏,检察官,某高校法学院客座教授,混在法律和评论界已有数年,发表文章数百篇,自觉与专家仍有距离,曾在四川大学和华东政法求学,现居于江西赣州,联系方式:tao9928@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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